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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93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

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20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确保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统筹考虑钢铁行业兼并重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工作,深入推进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任务的地区,要继续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确保在2020年全面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

二、“僵尸企业”应退尽退。依法依规加快处置钢铁行业“僵尸企业”。各地区要加强日常监测排查,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新产生的低效、无效钢铁行业企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应退尽退。

三、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质量、能耗、水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的钢铁冶炼产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取缔违规使用中(工)频炉生产不锈钢、工模具钢的现象。

四、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切实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要求,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宣传和监督。各省(区、市)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安排,建立健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的长效机制。

五、严禁新增产能。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等相关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对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

六、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2020年将结合钢铁行业产能产量调查结果、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自查自纠情况以及钢铁产能违法违规举报线索,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对重点省(区、市)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钢铁产能置换、项目备案、项目建设等方面,以及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开展情况。

七、完善举报响应机制。运用好设立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本地区“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响应机制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涉及钢铁产能的项目,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机制。

八、探索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机制。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卫星红外监测技术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进行监测;继续推进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合作,对钢铁企业和相关企业用电量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生产行为。各有关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发现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把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对于“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狠抓负面典型,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十、研究制定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并修订产能置换办法。为应对钢铁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防止个别企业利用产能置换借机扩大产能,加强对钢铁项目备案的指导,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和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

十一、鼓励企业实施战略性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积极推动钢铁行业战略性重大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集中度提升。有关地区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兼并重组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十二、维护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掌握市场供求状况,指导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稳定行业发展形势,维护行业平稳运行。有关方面要全面解读、及时披露相关政策。各地区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恶意炒作的市场操纵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三、维护铁矿石市场平稳运行。协调支持行业企业与国际铁矿石供应商的有效沟通,积极探讨更加科学合理的进口铁矿石定价机制。发现铁矿石供应商有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时,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积极研究促进国内铁矿山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加国内铁矿石有效供给。

十四、支持钢铁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共赢。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协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形成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

十五、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坚决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推进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焦炉废气收集处理等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通过工艺装备改造、环保技术升级、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式,加快推进行业绿色发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要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不断提高超低排放比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十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切实释放各类人才的创新潜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关键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十七、引导电炉炼钢工艺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大型的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的回收、拆解、加工、配送、利用一体化水平,提高废钢铁资源供给质量。鼓励钢铁企业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原燃料供应、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整体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品种结构优化升级。

十八、提升钢铁行业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国际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十九、完善重大问题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钢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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