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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报批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237
核心提示:日前,江苏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报批稿)。详情如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

日前,江苏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报批稿)。详情如下: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以下简称仪器)的校准。本规范主要针对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GC-FID)原理的仪器,其他原理的仪器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JB/T 12963-2016 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气相色谱仪

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计量单位

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2总烃total hydrocarbons(THC)

在HJ 38-2017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4 概述

仪器主要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VOCs气体的实时监测。仪器可检测总烃、苯系物(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等)、其他特征污染物(氯乙烯、丙烯腈等)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分的浓度。

仪器主要由气路系统、检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

5计量特性

5.1测量范围:

0~500µmol/mol(总烃,以甲烷计);

0~50µmol/mol(单一苯化合物等)。

5.2示值误差:

不超过±5%(总烃,以甲烷计);

不超过±10%(单一苯化合物等);

5.3重复性:不大于2%

5.4示值漂移:不超过±3%FS

注:以上各指标不用于合格性判别,仅供参考。

6 校准条件

6.1 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 (15~35)℃;

相对湿度≤85%;

供电电压(220±22)V,供电频率(50±0.5)Hz。

6.2 校准设备

6.2.1 气体标准物质

6.2.1.1 应选用有证气体标准物质;

6.2.1.2 选用氮中甲烷作为总烃校准的气体标准物质,标准物质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不大于1.5%(k=2);

6.2.1.3 选用氮中苯、甲苯、二甲苯单标或混合标气作为苯化合物校准的气体标准物质,标准物质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不大于5%(k=2);

6.2.2 零点气体:高纯氮气(≥99.999%)。

6.2.3 稀释装置:用于稀释高浓度气体标准物质的装置,最大稀释误差不超过±1.5%,稀释后气体含量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满足6.2.1的要求。

6.2.4 减压阀及气体管路:应使用不与VOCs气体发生反应或吸附的材质,如不锈钢阀和聚四氟乙烯管路。

7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7.1仪器的准备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仪器进行调整,进入工作状态。

7.2示值误差

8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应,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 标题,“校准证书”;

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d) 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

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

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

i) 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

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

k) 校准环境的描述;

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

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

n) 校准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

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

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9 复校时间间隔

复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不超过1。更换重要部件、维修或对仪器性能有怀疑时,应随时校准。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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