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是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与省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广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市、县级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地区实际,修订所辖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示。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升全省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在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基础上,应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科学预警,快速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开展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监察委员会、省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海事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4。
2.2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省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承担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预报组
预报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气象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组成,负责全省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2.4专家组
专家组由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2.5督导组
由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地、各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6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应参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3预测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1.1监测预报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区域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省市环境、气象部门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会商省市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1)城市预警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2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3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4天及以上。
(2)区域预警黄色预警:预测广东省内7个以上的地级城市将同时达到城市黄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启动区域黄色预警。橙色预警:预测广东省内7个以上的地级城市将同时达到城市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启动区域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预测广东省内7个以上的地级城市将同时达到城市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区域红色预警。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区域污染天气,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区域预警通知。区域黄色预警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区域橙色预警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区域红色预警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省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区域应急联动的城市范围等内容,相关城市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预警,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3.2.3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调整为区域黄色预警的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调整为区域橙色预警的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调整为区域红色预警的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省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3.2.4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区域预警的解除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内容
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区域预警时,接到预警通知的城市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首要污染物,实施重污染天气分类分级应急管控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各地应结合本地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B级和C级工业炉窑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优先停产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相关企业,减少大宗物料运输量,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的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④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渣土车等限行区域,优化调控过境大型货运车辆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
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港口集疏运车辆暂停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除外)。
④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⑤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留在室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作业。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自觉减少白天车辆加油;适当增加公共交通的班次和服务时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玻璃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C级工业炉窑企业优先实施停限产措施,B级企业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鼓励A级工业炉窑企业自主减排;B级和C级企业停止大宗物料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增加厂区内保洁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及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停产。
③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生产、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石化企业有序调整重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辅助设施(加热炉、锅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并降低油品及化学品装载频次。除安全保障需求外,原则上石油化工企业不开展检修放空作业。
④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污染排放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城市建成区中大型柴油运输货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以下大型汽油运输货车、黑烟车、工程运输车、农用车实施禁行,限制摩托车通行区域;强化过境货运车辆绕行疏导,优化调整车辆过境路线以及时间。
②城市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③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车辆全部禁行。
④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
⑤有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⑥引导城市建成区加油站优化调整日间加油时间。
⑦加强城市港口、物流集散地等区域货运汽车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强化用车大户管理。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其他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产生扬尘的作业暂停。②继续增加对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全面落实覆盖,确保不起尘,停止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作业。
③企业物料堆场全部苫盖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④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或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4.4区域联动
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与周边省份加强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区域污染天气预警、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4.5应急督导
督导组对各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重污染应急行动期间各类管控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各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4.6应急终止
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通知后,省直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终止区域应急行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5.1信息发布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地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纸、网络及移动通讯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
5.2信息报送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相关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效果评估情况等。
5.3总结评估
每年3月底前,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总结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应急响应措施及取得的工作经验与成效等,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况,会同相关城市,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对区域应急响应过程的开展及落实情况评估,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6.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规范,强化对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的支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建立各级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24小时信息通畅。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责任与奖惩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地级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由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含本数。
(2)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2天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8.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适时开展修订工作。
8.3各市应于每年9月底前修订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粤办函〔201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