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发布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修订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拟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经研究,形成《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8日
通信地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收),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chenr@gdee.gd.gov.cn
附件: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附件
关于修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部分条款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拟对《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粤环〔2014〕64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附:粤环〔2014〕64号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受理范围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受理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
(二)专家评审。
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废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将需要评审的内容列出清单(有关评审表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并出具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省废物管理中心应当在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基础上,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后,提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
省环境保护厅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供书面初审意见。根据相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供书面初审意见和省废物管理中心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制作并颁发许可证。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4、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5、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需要重新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为第三点规定的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
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八、其他事项
(一)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况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五年有效期届满或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适用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可参照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