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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福建省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近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

近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福建省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资源生态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交建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国家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和《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中“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06月起至12月,在全省范围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做好废弃物源头管理、增强医废集中处置能力、规范输液瓶(袋)闭环管理。

二、整治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严格将医疗区化粪池及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和格栅渣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牵头,住房城乡建设(环卫)、商务、公安、工业和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参加。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推进工作。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包括:各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新业态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登录“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进入“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2020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强医废信息化建设,做好医废管理计划备案、电子台账申报和规范运行医废转移电子联单等工作。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负责“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升级改造,2020年6月底前满足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的技术要求,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置,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商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公布并更新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综合执法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七)公安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6月)。省卫健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整治通知。各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整治通知要求,参照省级分工,及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见附件1),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于6月17日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其中,指标1—7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填写;指标8—13由生态环境厅填写;指标1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写;指标15—16由商务厅填写;指标17由工业和信息化厅填写,省卫健委配合;指标18由商务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填写,省卫健委配合,各省级单位于6月19日前将摸底调查数据指标数据交省卫生健康委汇总后统一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6—11月)

各地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指定专人负责,并于6月1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见附件3)报送至省卫健委。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6—10月期间,各有关厅局每月25日前向省卫健委通报当月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检查评估阶段(10—11月)。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30日前填写《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专项整治后数据(见附件1)、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并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于12月5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扫描版发送至省卫健委医政处邮箱。

(四)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月30日前,各省级相关厅局结合职能职责,总结评估的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一并填写《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专项整治后数据(见附件1)、《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卫健委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防范疾病传播,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联动配合,层层落实责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集中整治,曝光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警示一批,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结合各地区、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实际情况,认真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培训教育、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指导,总结工作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到位。要定期组织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了解基层工作进展,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必要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探索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废弃物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蔡石鹰 黄颖,电话:0591—87824331,邮箱:yz87849005@126.com。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许椐洋,电话:0591—88367075。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张丽珍,电话:0591—87822107。

省公安厅联系人:赖应明,电话:0591—8709334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刘用心,电话:0591—87520531。

省商务厅联系人:郑振凌,电话:0591—87815197。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谭勇,电话:0591—63097779。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3.福建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联络员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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