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纳入2020年重庆市人大立法预备项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并形成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从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对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详细规定,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7月18日前寄送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处(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176号,401121。),或者发送邮件至swupl2020@163.com。
《草案》共分为十章八十三条,以立法形式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和责任。
《草案》中明确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生活垃圾具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草案》中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建议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将厨余垃圾投入厕所、市政污水管道;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草案》也明确提出违反条例的处罚意见。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过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四条 【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饭剩菜、废弃食物、中药残渣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和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方案可以由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因地制宜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标准,协同编制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建设计划、建设规范。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普及教育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协同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费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要求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总量控制制度】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县(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县(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
本市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装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编制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编制生活垃圾管理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规划,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市国土空间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总体布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自治县)生活垃圾管理规划,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