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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指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近日,海南省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指南》,详情如下: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指南》,详情如下:

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指南》的通知

三住建〔2020〕832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并指导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办制定了《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指南

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0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

为着力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能力,方便市民、机关团体等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海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一章 分类标准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干净的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纺织类、皮革类、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充电池、手机电池、纽扣电池等)、过期药品、过期化妆用品、废油漆、染发剂、杀虫剂容器、废胶片、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三)厨余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烂有机垃圾。主要有: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肉食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废弃食用油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主要有: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照片、卫生纸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不可回收的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难以自然降解的肉食骨骼、海鲜贝壳、妇女卫生用品、大型树枝、椰子壳、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等。

第二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参考标准: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

1.至少设置1个“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蓝(可回收物)、绿(厨余垃圾)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设置1处与垃圾清运车对接的桶装收集点。

3.每层设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在显著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每层设置宣传海报。

5.每个办公室配置20升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桶1组。

6.有食堂的单位,每50人配置1个60升厨余垃圾收容器,不足50人的以50人计算。厕所按坑位个数配置相应15升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7.每人发放《三亚市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8.设置单位网格员公示牌。

9.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同大小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

1.结合实际按标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要求各出入口或相对明显位置设置“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蓝(可回收物)、绿(厨余垃圾)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结合住户上下班时间,定时定点集中投放。

3.设置1处与垃圾清运车对接的桶装收集点。

4.设置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

5.视实际情况设置可回收物积分兑换点,定时定点兑换。

6.可与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设置宣传栏,在路边、花坛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牌,在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标语。

7.每户发放《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8.设置小区网格员公示牌。配有督导员的小区,原则上一个投放点配置1名督导员,督导员主要负责实施现场指导、蹲点监督,对未实施垃圾分类的居民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居民将垃圾正确分类投放。

(三)学校

1.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高等院校各校区应在出入口或相对明显位置设置“四分类”垃圾投放点,配置红(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蓝(可回收物)、绿(厨余垃圾)4色240升垃圾收集容器。

2.设置1处与垃圾清运车对接的桶装收集点。

3.小学、初中每25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3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高中、高等院校每150人配置24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只,每1000人配置5只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视实际情况配置。

4.每个教室、办公室配置3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1组。

5.宿舍每层配置60升可回收物、其他垃圾1组,视实际情况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6.设置宣传栏、宣传牌、楼道宣传画等宣传标语。

7.厕所按坑位个数配置相应15升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8.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定时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短片。

9.每个班级设置垃圾分类督导员公示牌。

(四)酒店

1.结合实际按标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红(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蓝(可回收物)、绿(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仅设置于大堂。

2.设置1处与垃圾清运车对接的桶装收集点。

3.各楼层公共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客房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再增设2个有垃圾分类标识的收集袋,即: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厕所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餐厅设置装配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的小推车。

6.酒店大堂设置3类垃圾收集容器,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在垃圾收集容器上增设中、英、俄3种语言垃圾分类标识。

7.酒店其他区域、洗手间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8.可与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设置宣传栏,在酒店内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牌,在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标语,在酒店大堂摆放《三亚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9.设置酒店网格员公示牌。

(五)商场、农贸市场、景区、机场、码头、车站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1.结合实际按标准配置红(有害垃圾)、灰(其他垃圾)、蓝(可回收物)、绿(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2.设置1处与垃圾清运车对接的桶装收集点。

3.机场、道路、广场、公园、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4.可与垃圾收集容器搭配设置宣传栏,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牌,在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标语。

第三条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参考标准:

(一)住宅小区按每30~36户设置1个投放点,配置240升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1组,每1~2幢楼房配240升可回收物收集容器1只;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宜分别按每4栋、2栋和1栋的标准设置;别墅、排屋宜按服务范围实际使用人员推算设置投放点,服务半径应不超过70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按小区人口数相应配置。

(二)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出行的位置,宜设在道路隐蔽处或单元出入口,应设有明确标识,不可随意移动。

(三)垃圾投放点可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并固定,宜为公交候车亭式。

(四)垃圾投放收集点地面应硬化,且与小区道路同高。如投放点地面与小区道路出现高差,必须设置斜坡。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摆放须统一,标识朝外,桶盖合闭。

第四条垃圾清运车对接的桶装收集点设置参考标准:

(一)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除四分类垃圾收集点外,设置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收集点,专门用于垃圾清运桶车对接的场地,并可用于生活垃圾分拣等活动。收集容器收集点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分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收集点应按便于运输、便于收集、便于投放原则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按要求摆放整齐、及时清洗,保持外观整洁。

(三)收集点外部应设置停车作业区域,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

(四)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应设置完善的给排水设施,并确保通风良好。

(五)应设置公告牌,公示垃圾投放及清运时间。

第五条特殊垃圾(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参考标准:

原则上每个居住小区应设置1处固定的特殊垃圾临时堆放点。同一社区的居住小区由于场地限制可与相邻小区联合设置临时堆放点。

(一)临时堆放点应相对隐蔽、有围挡,围挡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临时堆放点地面应硬化,且与小区道路同高。

(三)临时堆放点堆放垃圾不得超过围护高度,应及时清运,确保安全。

(四)应设有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等信息。

第二章 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破袋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同时将垃圾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不得混入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搬运。居民、单位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七条住宅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社区和物业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八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党建+”模式,实施源头分类网格化管理,设置网格员、督导员、分拣员,划分责任区,实行包桶、包户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小区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社区、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网格员职责为:负责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督查考核等工作。

小区网格员的职责为:负责联系住户的源头分类指导、督导、落实,参与垃圾分类评比考核,居民分类的征信管理建议等工作。

督导员职责:配合网格员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引导以及考核工作。

分拣员职责:对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并按规定将分类垃圾移送至指定收集点。

第三章 分类清运和分类处置

第九条应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贮、运输,并逐步做到区域全覆盖。

第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小区、道路特点,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实行生活垃圾转运的,转运站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根据生活垃圾不同种类进行分类转运。

第十二条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

第十三条应当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禁止混合收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禁止将已分类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和清运按分类清运要求,配置分类收集和清运车辆,运送至垃圾转运站或直接收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厨余垃圾必须每天定时进行收集,直接运输至我市餐厨垃圾处理厂;其他垃圾必须每天进行收集,按现行模式统一运输至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二)可回收物

单位和住户内可回收物由单位和市民主动交售。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各自负责其责任区域内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的可回收物收集。住宅小区、学校和单位的可回收物,由管理单位自行集中或回收公司定期上门进行兜底回收。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的收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企业预约收运或者定期分类收运。收集后转运至具备资质的存储中心或有害垃圾处理厂。

(四)特殊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由所在辖区主管部门进行收运,运送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装修垃圾作为建筑垃圾的一个分类,应当按照可回收和有毒有害2种进行分类,其中装修垃圾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投放至建筑垃圾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五)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范畴,不得与日常生活垃圾混装混运,必须由有资质的公司单独收运处置。

第十四条负责收集、运输、分拣的环卫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进行分类。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负责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进行分拣;上述责任人不分拣的,负责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置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使用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四)作业车辆应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六)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相应的处置场所。

(七)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垃圾清运车辆配置及管理

按照分类后不同垃圾类别和日清运频次,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配置有效的防臭、防尘、防滴漏设施。

(二)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收运车辆应按照分类运输要求和涂装标准,喷涂相应的分类标识、颜色、编号等。厨余垃圾收运车辆车身主体颜色应为绿色。

(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等专线清运车辆应按照分类运输要求,喷涂相应的标识。

(四)应统一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称重设施,并接入监管平台,保证正常使用。

(五)应合理确定垃圾运输的时间、频次、作业点和线路,厨余、其他垃圾每天每类至少清运2次,清运过程中不得有垃圾抛撒滴漏、吊挂,污水、油污滴漏等现象。

(六)应在指定地点排空垃圾运输车辆污水收集箱污水。

(七)清运作业时应按要求做好垃圾称重计量工作。

第十七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要求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建立处置台帐,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四)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共青团、妇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应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市教育局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以“小手带动大手”,促进形成父母要做好垃圾分类榜样的家庭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媒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营造氛围,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

区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工作,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二十一条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调查核实有关生活垃圾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鼓励小区物业积极探索商业经营模式,利用垃圾分类设施,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市场化操作。

第二十三条船舶及海上作业设施产生的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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