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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79
核心提示:日前,重庆市南川区发布《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区

日前,重庆市南川区发布《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区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开展,加强和规范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办发〔2019〕18号)、《重庆市南川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2020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南川府办发[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闭煤矿是指2020年申请自愿关闭退出的煤矿。

第三条煤炭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由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和市级奖补资金组成。

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全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是全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全区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和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关闭退出煤矿进行初步验收,上报并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对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进行复查;配合做好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安置职工的信息采集入库工作;对职工安置相关数据进行审核;配合做好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专项奖补资金奖补对象为2020年自愿申请,并经区政府公告关闭退出的煤矿。

第十条对直接性关闭煤矿按定额奖补方式给予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奖补标准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职工安置人数、困难程度测算确定,原则上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矿的包干奖补。

第十一条关闭煤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专项奖补:

(一)资源枯竭的煤矿;

(二)生产能力为15万-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关闭后擅自组织生产,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

(四)瞒报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给予定额奖补后,如再出现未安置职工,关闭退出企业和属地政府应继续承担安置责任;如存在不履行安置责任、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资金未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属地政府的责任。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根据区政府公告的煤矿关闭名单,区财政局将资金下达给区发展改革委,在煤矿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划至属地政府。

第十三条专项奖补资金审批与支付。由关闭退出煤矿填写《南川区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支付申请表》,经属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将资金划拨至属地政府,根据关闭退出煤矿提供的支付清单,由属地政府据实支付。

属地政府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花名册、拨款单等相关数据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关闭退出煤矿申请第一期专项奖补资金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经区政府公告关闭;职工安置方案经属地政府审核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已封填井口;经区级有关部门联合初步验收合格。

第一期专项奖补资金按确定的该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总额的50%支付。

第十五条关闭退出煤矿申请第二期专项奖补资金必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已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所欠税费、工伤职业病处置费等,安置完全部职工,且无职工上访;已支付采动影响及农赔费用,且无村(居)民上访;重庆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复查合格。

第二期专项奖补资金按确定的该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总额的40%支付。

第十六条关闭退出煤矿申请第三期专项奖补资金为该煤矿奖补资金总额的10%。该部分资金作为关闭保证金,用于关闭煤矿遗留问题处理,待关闭退出煤矿第二期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满6个月、并确保无遗留问题后,由关闭退出煤矿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支付。

第十七条属地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关闭奖补资金由属地政府监管支付,并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要完善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要建立健全审核工作机制,完善审核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方式和方法,认真审核化解过剩产能实有量、职工安置人数、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支付及结余等情况。

第十九条中央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关闭退出煤矿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

(六)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市级专项奖补资金在保障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支出后,方可用于企业其他与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属地政府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并将使用情况按月报送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加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信息公开。区财政局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结果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关闭退出煤矿企业要将职工安置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对专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在专项奖补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属地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专项奖补资金的拨付、发放、职工安置、资产与权属变更、债务处理、企业关闭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制作留存企业关闭前后以及关闭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以及其他后期核查需要保存的资料,并及时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为核查、审计、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涉及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工作完成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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