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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近日,北极星环保网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公开通报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此次复核

近日,北极星环保网从生态环境部获悉,生态环境部公开通报2020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此次复核的环评文件共涉及24个省(区、市)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10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复核发现,8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风险评价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规定,对相关的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9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8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2家技术评估单位和8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

自2019年1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以来,生态环境部已分4批对45份环评文件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累计对38家次和52人次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管理措施,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动,将2家单位和2人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将6家单位和3人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已初步形成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的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态势,强化了对环评文件编制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震慑和警示。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通过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促进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等各方进一步提升环评工作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保障环评制度的顺利实施。

通报全文如下:

微信截图_20200728133223.png

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我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常态化复核工作,共涉及24个省(区、市)各级审批部门审批的10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经复核发现,8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对7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9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8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2家技术评估单位以及8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

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001.png

原标题:关于2020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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