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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45
核心提示:北极星固废网日前从咸宁市人民政府了解到,《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北极星固废网日前从咸宁市人民政府了解到,《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包含七七章四十八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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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三章 建筑渣土处置

第四章 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石材类、金属类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其他废弃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或者房屋装修装饰等过程中产生的木材、塑料、石膏、沥青等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的原则。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条施行建筑垃圾现场分类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分类,将建筑渣土、建筑可再生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分类堆放,分类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回填于建设工程;

(二)建筑可再生废弃物,进入资源化利用场所进行综合利用;

(三)其他废弃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准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咸安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的查处。

咸宁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核准,依法查处违法处置行为。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负责各自所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住建、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审查车辆运输资质,核发道路通行证,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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