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我会制定了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单位、产废单位、环保治理设备(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等单位积极申报参与,助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产业绿色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版)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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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助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产业绿色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来源合法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的能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对我省从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活动企业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对综合利用处置单位、产废单位、环保治理设备(装备)研发制造销售等单位,现有的生产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和污染防治措施等综合能力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是在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及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废管理分会会员单位内部,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的第三方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能力和主体资格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任何评价费用。
第七条 能力评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三个等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利用、处置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和人员。
(四)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国家公布最新文件为准)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五)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相关制度。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一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投资额2000万以上;
(二)具备不少于8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期三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获得不少于3项环保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2项县市级以上的奖项。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二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投资额1000万以上;
(二)具备不少于6名初级以上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环境相关专业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期一年以上;
(四)具有企业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能力评价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投资额500万以上;
(二)具备不少于4名以上技术人员,其中具有环境相关专业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期三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及含电子版,原件备查):
(一)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或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废管理分会会员单位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相关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利用处置能力简介(含工艺流程、现场图片、设施设备清单、专利技术、运行效果证明材料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业绩证明材料、利用处置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和建设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
(八)环评报告及批复、原材料来源及产品去向证明文件;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四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 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八条 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三)资源综合利用、处置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等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时。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
(三)广东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3);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