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5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1条,对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支持方向、补助原则、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专项支持范围为中部、西部、东北和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地区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设施建设;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排水管渠、排涝除险设施、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45%、60%、60%控制,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参照执行。
《暂行办法》明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视情况采取在线监测、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79 号)同时废止。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推进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城及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各地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并确保有关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后易涝区段能够得到有效整治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或打捆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年度排水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补助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
(一)排水管渠。对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增设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二)排涝除险设施。对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县城)内河、次干道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根据应急预案,按需储备应急抢险移动泵车、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三)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涝点布设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等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和辅助决策等需要,提高排水防涝运行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为中部、西部、东北和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地区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的排水设施建设。待重点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完成后,本专项重点用于支持县城(含县、自治县、县级市)的排水设施建设。
第六条 本专项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45%、60%、60%控制。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东部县城和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参照执行。对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沟通,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及年内是否能够开工,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同时做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排水防涝补短板项目库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确保累计补助投资不超过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申请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各地应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脱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本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投资补助计划申请。
(三)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投资计划申报表。
(四)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绩效目标表。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任务、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确定年度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本专项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相关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城排水防涝系统化方案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
(二)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三)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落实时应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书面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下达投资计划中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按项目安排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
第十三条 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书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已开工项目或是在调整计划印发后最近一个调度日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抓紧督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使之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形成资金沉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专项实行项目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 10 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视情况采取在线监测、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中央投资补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7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