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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征求《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北极星水处理网从大荔县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大荔县农村生活污

北极星水处理网从大荔县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全文如下:

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征求《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微信截图_20200803091810.png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不断促进县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坚决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任务,我办牵头制定了《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各相关到位和镇(街道)于7月31日下午16时前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工作推进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7月30日

附件:

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总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

维护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

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级组织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委托村级组织自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处理设施、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

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镇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二)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四)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无破损;

(五)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或村级组织应当每月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各镇(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各镇(办)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

效、水质监测、台帐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

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镇(办)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全覆盖监测,对于日处理水量大于50m3的污水处理站,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于日处理水量小于50m3的污水处理站,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县财政局会同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运行电费

(二)人工费用

(三)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各镇(办)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原标题:关于征求《大荔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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