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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1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按照国家与省统筹安排,2020年9月底前,完成40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和3个重点工业园区用地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审核与入库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完成成果集成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

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对调查发现可能存在风险的在产企业,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及其他责任主体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对调查发现已关闭搬迁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且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的,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等参与)

(三)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土壤详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定,结合《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54号)有关任务要求和我市实际,编制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土壤环境排查与潜在污染区域详查工作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土壤环境排查与潜在污染区域详查项目工作。

2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一)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控。

确定并公布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有关要求。2017年至2019年公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2020年底前至少要开展一轮自行监测和周边监测。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镇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镇区收到备案后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

进一步完善排查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对纳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开展整治,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清单内剩余1家历史遗留地块的整治。持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紧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总目标,强化源头防控。

(三)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深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实施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相关工作。

(四)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完成整治的要划定管控范围,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继续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环境整治。2020年开展南部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容项目(处理规模为2250吨/日)和南部基地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处理规模为1004吨/日)工作,这2个项目均力争于2021年底投入使用 。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

继续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探索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20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3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农用地详查等成果,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于2020年8月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结合耕地土壤环境历史调查数据,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形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清单。

(二)稳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

按照“先排查、后治理”的思路,继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区域排查登记和必要的加密调查。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结合耕地土壤污染程度以及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效果等,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工作,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针对安全利用类水稻超标区,实施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进行风险管控,确保水稻达标生产;针对严格管控类水稻超标区,结合本地农产品产业优势、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一村一品”等项目,推动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到2020年底,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7.16万亩,重度污染耕地实现严格管控面积100亩,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

4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一)科学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2020年底前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要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影响周边敏感人群。

(二)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为加强我市污染地块的环境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2020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完成《中山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修订工作。建立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用地在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治理修复等环节监管。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商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控规编制与调整、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转让、土地收回收储收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防范土壤环境风险。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及时总结试点经验。2020年底前完成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之五至七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风险评估。

(四)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及备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经省级生态环境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5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一)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配合省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我市地下水质量3个考核点位中,极差比例控制在0%左右。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继续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继续开展油库、高尔夫球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按有关标准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

6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一)积极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调查与评估、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能力建设等工作,积极筹划申报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并按时在中央财政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储备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中央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

(二)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配合完成国家、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度监测任务,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入库。2020年底前,开展4个动态村庄土壤监测。继续开展3个地下水点位监测与评价。

(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讲和解读工作,2020年至少开展一次党政领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培训。围绕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解读、风险防控与对应、企业及公众责任、案例警示等主题,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7严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

(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2020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挥中山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三)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综合评估。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实施情况自评估。各相关单位总结梳理土壤污染防治“十三五”有关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对我市评估结果将作为我市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和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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