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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1027
核心提示:近日,北极星水处理网从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详

近日,北极星水处理网从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详情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市政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统筹规划2020年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保至2020年底实现城市建成区内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我厅制定了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认真核对《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计划表》(详见附件3)和《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4),请桂林、玉林、百色、岑溪、桂平、北流、合山、靖西、宜州等9个市(区)重新填报附件3、4,确保相关项目建设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现2020年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请各市(区)于8月20日前将上述附件可编辑的电子版表格反馈至我厅城建处工作邮箱。

联系人:罗磊、刘海,联系电话:0771-2264310,工作邮箱:jstcjc2123@163.com。

附件:⒈ 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⒉ 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要点

⒊ 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计划表

⒋ 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2020年广西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要求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统筹规划2020年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确保至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内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至2020年底,各地城市建成区内海绵城市面积(实现雨水控制目标要求的面积)达到20%以上,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以下简称《标准》)和《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要点》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自评报告。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有序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市要确保本市的控制指标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不断完善海绵城市顶层设计。截至目前,全区14个设区市已全部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规划中明确列出能够支撑完成近期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的项目和远期海绵城市建设思路。请各县级市抓紧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上述规划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备案。

(二)严格规划实施。各城市要严格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统一规划的实施管理,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节。实施城市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时,必须把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审核要点。在建设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选址、用地、初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列为重点审查内容,将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健全雨水设施质量检验检测等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已建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但未在项目建设相关文件中落实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的,要抓紧补充完善。

(三)系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评价工作。各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市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以《标准》为指导,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理念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灰绿结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方法综合施策,有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一是推进建筑小区海绵化建设。新建建筑小区要以目标为导向,控制场地内雨水径流,削减径流污染,因地制宜选取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绿色屋顶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实现源头减排;既有建筑和小区要以问题为导向,消除场地滞水点,确保管网雨污分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绿地、硬质铺装、景观水体等在保证景观效果的前提下进行低影响开发改造。

二是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要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在保证道路承载能力和防涝行泄功能的基础上,划分合理的汇水分区,将红线内外的绿地空间统筹考虑,尽可能将路面雨水断接至绿地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放。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周边绿地尽可能采用下沉式绿地,接纳场地内雨水,控制雨水径流量,削减径流污染与径流峰值,实现源头减排。

三是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在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方式,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四是保护和提高城市水体环境质量。在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置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市“断头河”,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五是适时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各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根据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及水体等类型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排水口或检查井的排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海绵城市项目规划建设,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园林、气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城市双修”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的衔接,有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二)加强海绵城市设施管理维护。各市城市道路、园林、排水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管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三)完善融资支持。各市要参考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南宁市沙江河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北海市冯家江流域水环境治理PPP项目等项目建设模式,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

(四)加强学习和调研。各市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调研活动,学习区内外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经验。2020年内对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开展不少于两次实地调研,重点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调研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2:

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要点

为做好海绵城市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445号)和《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等文件要求,提出海绵城市评估工作要点如下:

一、所需基础材料

(一)制度方面。

⒈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

⒉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控、工程建设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⒊ 本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地方标准、技术导则(指南)等;

⒋ 其他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二)技术资料方面。

⒈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⒉ 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实施方案(可选);

⒊ 排水分区图及其项目分布图;

⒋ 项目进展情况清单;

⒌ 区域易涝区段位置图;

⒍ 城市黑臭水体位置图。

二、技术要点

(一)制度机制建立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查看本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情况及具体实施进展情况;查看本市出台的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判断海绵城市建设是否已经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并在推进当中;查看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管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判断城市新区建设是否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查看相关工程改扩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判断在城市已建成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二)实施效果情况。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第5章明确的评价方法,选择至少1个典型排水分区,从水质等方面进行系统监测和评价,监测对象须涵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各环节的典型项目(设施),以及管网关键节点及其对应的受纳水体。

三、自评报告

自评结束后应编制自评报告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评报告应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

(一)正文内容要点。

⒈ 基本情况:简要介绍被评价城市的主要特点,在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海绵城市建设要实现的目标等。

⒉ 评价方法: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查阅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分析,已建工程效果评判(包括监测数据分析过程等)。

⒊ 评价结果:海绵城市建设的落实情况,长效机制和制度建立、推进情况;已实施并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的区域范围、面积,片区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表,《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第4.0.1条所列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表。

⒋ 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附件内容要点。

⒈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规划编制时间、批复的主体,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实施进展等;

⒉ 海绵城市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包括建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已经纳入规划管控的海绵城市建设核心指标,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环节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等;

⒊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试评价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图;

⒋ 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排水分区及其项目分布图;

⒌ 各项指标评价结果表;

⒍ 监测的排水分区范围图;

⒎ 监测点位图;

⒏ 监测点位原始监测数据;

⒐ 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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