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支撑,更好地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咨询、评审工作,提高我省固体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优选部分专家增补到“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原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专家库),增补采取社会征集、部门推荐等形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时间
征集范围: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征集时间:2020年8月5日至8月30日止。
二、专家资格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或具有中级工程师职称,从事相关行业满5年;
3.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在该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二)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熟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及环境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相关政策。
2.掌握关于评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方面政策和技术要求。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能够为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和意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
1.主持或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相关项目1个以上。
2.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课题1项以上。
三、征集、推荐程序
(一)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单位需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按照相关规定将拟聘专家名单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及单位推荐函。
(二)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扫描件。
(三)能证明学术和专业成就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于2020年8月30日前发送至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指定邮箱。
五、专家管理
(一)工作内容
1.参加全省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调查、评估、规划、行政许可等工作的咨询、评审工作,提出意见。
2.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定、利用处置技术、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审查把关。
3.为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根据需要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提供专项培训。
(二)动态管理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补和调整。建立专家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专家信用档案,据此对评审专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可终止其专家资格,调整出库。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入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行为的。
(四)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3次以上的。
(五)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郭文珂王宇青
电话及传真:0311-8780390187803311
电子邮箱:gfwrfz@163.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附件: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
专家申请(推荐)表
注:1、附学位(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学术专业成就证明材料扫描件;
2、主要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及获奖情况栏不够可另加页。
3、请于8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gfwrf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