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安徽省2020年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皖工业〔2020〕5号),推动芜湖市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通过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政府推动、依法依规,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的原则,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促使一批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重点任务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法打击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无证生产、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和问题的企业,责令其依法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需要吊销相关证照的由该证照的发证机关)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依法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市、县区两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钢坯(锭)、钢材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落实相关政策。通过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政策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通过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等方式,做好职工安置,落实土地政策,盘活土地资源(责任单位:市人行芜湖支行、市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问题整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照历年各级督查发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一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清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后产能退出计划,并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经信局)备案,同时要依法依规抓好落实,确保按期全部完成产能退出任务。市相关部门要对主管领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所主管领域落后产能退出任务按期全部完成。
(二)严格常态化执法。各执法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格常态化执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落实相关任务和责任,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市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后产能工作退出进展较慢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和经过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红牌”名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的企业名单,有落后产能退出计划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在网站公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工作总结。2020年底,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对202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当年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需提供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情况随总结一同报送,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2021年1月15日前,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核准后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