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关于开展2020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有关社会化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2020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本次考核有关项目已经取得资质认定(CMA)的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均应参加。
(二)2019年以来,承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监测工作,且本次考核有关项目已经取得资质认定(CMA)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均应参加;未承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监测项目的其它社会化监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方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能力考核;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能力考核,省站予以技术指导。
三、考核项目
(一)水中化学需氧量:检测样品为20mL安瓿瓶装水剂浓样;
(二)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检测样品为20mL安瓿瓶装水剂浓样;
(三)土壤中铅、镉:检测样品为塑料瓶装土壤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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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方式及方法
本次能力考核采用盲样考核方式,由省站、协会向被考核单位随机发放考核样品。
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检测须采用“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其他项目由被考核单位自行选用已通过资质认定的标准检测方法。
五、考核安排
(一)报名方式
1.生态环境部门所属各级监测机构应于8月25日前,通过“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报名。
2.社会化监测机构应于8月25日前,将“能力考核计划报名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反馈协会进行报名。
(二)样品发放与接收
1.省站、协会9月中下旬起,以快递方式向被考核单位发放考核样品,随附作业指导书、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及样品检测结果报告单。
2.收到样品后,被考核单位应仔细检查样品数量、状态和编号等信息。若收到的样品存在破损现象,请及时联系更换;若签收后8小时内未反馈,则视为样品接收状态良好。
3.被考核单位应在样品接收后1日内填写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随样品一同寄送),并向考核组织单位反馈。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通过“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消息管理栏目扫描上传(收件人为省站质控室),社会化监测机构以快递方式向协会反馈。
(三)结果报送
1.被考核单位应于收到样品的7个自然日内报送检测结果,并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提交全部可溯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逾期未申报结果视为不合格。
2.生态环境部门所属各级监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录入“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消息管理栏目将检测结果报告单(见附件2)、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同步扫描上传(收件人为省站质控室)。
3.社会化监测机构应通过快递方式,向协会报送考核结果及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结果反馈及补测
省站、协会于收到全部检测结果后15日内,向被考核单位反馈中期结果。初考结果不满意的,被考核单位可在收到中期结果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申请1次补测,报名及考核方式参照初测相关要求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生态环境局(含平潭)应组织下属监测机构参加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监测机构,应督促整改以进一步提升监测技术水平。
(二)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应组织做好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相关检测项目能力考核工作,及时汇总各单位考核结果后报送省站。考核结果合格的单位名单,我厅将在“福建省亲清服务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优先选择监测机构的参考。
(三)为保证本次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各被考核单位应确保报名表中的接样地址、联系人及其手机、传真、邮箱等信息真实有效。本年度已参加国家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项目能力验证且结果为合格的机构,请在报名表免考说明一栏注明,并附合格通报或其他佐证材料。
(四)被考核单位应独立完成能力考核工作,及时如实上报检测结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联 系 人: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林琦、杨冬雪
联系电话:0591-83571127
邮箱:fjzks@126.com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8号402室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张晨、张 婷
联系电话:15659430908、18059096089
邮箱:2338661379@qq.com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屏路25号屏东城12号楼2204室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