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发布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提示告知函。详情如下:
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提示告知函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粤环发〔2020〕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现有化工行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现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所涉及的现有国家标准包括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等15项。
特此告知。请各生态环境分局转告辖区内相关企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