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联 系 人:霍俊涛
联系电话: 021-24011916
传 真:021-64393639
电子邮箱:huojt@sheemc.cn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55号1202室
邮 编:200232
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范长三角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的技术要求、组织保障,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规范201X年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制定,技术归口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由上海市ⅹⅹⅹⅹⅹ、江苏省ⅹⅹⅹⅹⅹ、浙江省ⅹⅹⅹⅹⅹ、安徽省ⅹⅹⅹⅹⅹ、上海市ⅹⅹⅹⅹⅹⅹ、江苏省ⅹⅹⅹⅹⅹⅹ、浙江省ⅹⅹⅹⅹⅹ、安徽省ⅹⅹⅹⅹⅹ联合发布,在长三角区域范围内执行本规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规范是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技术规范涉及本规范未做规定的要求和控制要求严于本规范时,执行国家规范要求。
本规范为全文推荐。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霍俊涛、崔虎雄、赵倩彪、秦伟、田旭东、张劲松、段玉森、梁国平、秦艳红、杜嵩山、唐倩、徐达、孙鑫、魏桢、吴诗剑、林燕芬、张华。
本规范自2020年X月X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ⅹⅹⅹⅹⅹ、江苏省ⅹⅹⅹⅹⅹ、浙江省ⅹⅹⅹⅹⅹ、安徽省ⅹⅹⅹⅹⅹ解释。
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的组织架构、日常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可应用于长三角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开展大气颗粒物组分、光化学前体物VOCs组分和颗粒物垂直分布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J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653 环境空气 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5 环境空气 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79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阴离子(F-、Cl-、Br-、NO2-、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80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水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817 环境空气 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HJ829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830 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910 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第一版)
国家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大气超级站
大气超级站(Atmospheric Supersites)是利用先进的高度专业化的监测设备对空气污染理化特性、立体时空分布、成因和变化规律及其生态和健康影响开展多维度多参数、高时间分辨率长期观测和实验研究,并以此推动监测技术进步的多要素综合性大气监测站。
3.2 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
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是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中的颗粒物进行连续采集、处理、分析其成分的过程。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仪包括水溶性离子自动监测仪、有机碳/元素碳自动监测仪、无机元素自动监测仪、大气颗粒物激光雷达等。
3.3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本规范仅指C2-C12的57种PAMS 组分。
3.4 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系统
指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VOCs进行连续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3.5 质量目标
通过数据质量目标规划程序获得的对数据定性和定量描述,该程序阐明工作目标、确定最适合的数据收集类型和收集条件,明确潜在判定误差的可接受水平。
3.6 质量保证
为使人们确信产品或过程的质量满足规定要求所必需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全部活动。
3.7 质量控制
为满足规定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技术活动。
3.8 数据审核
对监测数据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标记无效数据原因并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