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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协团标《城镇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879
核心提示: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中水协﹝2020﹞10号),中国水协组织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

根据《关于印发<2020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中水协﹝2020﹞10号),中国水协组织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团体标准《城镇排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本规程共分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工程影响预评价;5 保护方案设计;6 保护方案实施;7 工程影响后评价。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对城镇排水设施保护的方案编制、实施和管理。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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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关于印发<2020 年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团体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中水协﹝2020﹞10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资料,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工程影响预评价;5 保护方案设计;6 保护方案实施;7 工程影响后评价。

请注意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和建议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乙 37 号,邮编:100044)。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成都市供排水监管事务中心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建源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北排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镇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编制及实施的技术要求,保证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公共安全,做到技术先进、方法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不得影响既有城镇排水设施的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对城镇排水设施保护的方案编制、实施和管理。

1.0.3 城镇排水设施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排水设施 sewerage facilities

用于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污水、雨水的管渠、设备、构筑物、建筑物等的统称。

2.0.2 保护范围 protection range

从排水设施结构外缘算起向外延伸的空间范围,在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和废弃物排放等活动将对排水设施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2.0.3 建设工程 construction project

包含爆破、拆除、打桩、钻探、挖掘、顶进、取土、堆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的工序或作业的工程建设项目

2.0.4 工程影响预评价 preceding evaluation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根据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工艺和排水设施状况的调查、检测等,对受影响排水设施的安全风险等级所进行的分析、评估工作。

2.0.5 安全风险等级 risk level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根据排水设施状况、工程施工特点及相关环境因素,综合判定的排水设施安全风险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

2.0.6 设施保护方案 protection plan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为了控制排水设施的安全风险,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特点和排水设施的安全风险等级等,在开工前综合制定的设施安全防护、变形监测、应急处置等一系列措施及其实施要求。

2.0.7 安全防护 safety precautions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开工前预先采取设施改移、设施隔离、设施加固等措施,施工过程中适时采取强化支护、控制挖掘、充填空洞等措施,综合控制排水设施的安全风险的工作。

2.0.8 设施改移 diversion of facilities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为了控制或降低排水设施和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开工前将受影响排水设施临时或永久移出施工影响范围的重建、拆除、恢复等工作。

2.0.9 设施隔离 separation of facilities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在作业面与排水设施之间预先建立隔水帷幕、设置隔离桩(墙)等,隔断施工降水、挖掘等作业对设施的扰动的工作。

2.0.10 设施加固 reinforcement of facilities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受影响排水设施预先采取结构内衬补强、基础注浆加固等措施,提高设施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和抗变形能力的工作。

2.0.11 强化支护 enhanced support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临近排水设施的程度采取超前支护、提高支护强度、优化支护步序等措施,降低挖掘作业对周围岩土体的扰动的工作。

2.0.12 控制挖掘 controlled excavation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临近排水设施的程度采取人工挖掘、放缓挖掘速度、保持土体平衡等措施,降低挖掘作业对周围岩土体的扰动的工作。

2.0.13 充填空洞 cavities filling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充填基坑、隧洞与工程结构之间的空隙和降水井、隔离桩(墙)拆除或拔除后的孔洞等,提高周围岩土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工作。

2.0.14 变形监测 deformation monitoring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采用在线监测、仪器量测、现场巡查等手段和方法,采集和收集反映排水设施结构以及周边岩土体的参数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价、反馈的活动。

2.0.15 工程影响后评价 post evaluation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排水设施变形监测结束后,对排水设施受工程施工影响程度及后续运行安全性所进行的检测、分析、评估工作。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配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划定和公布设施保护范围,设置警示标识。保护范围应根据设施类型、运行与维护要求和周围岩土体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小于表 3.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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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图 3.0.2 所示流程与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联合工程设计、施工、监测等相关单位实施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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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建设工程不得占压城镇排水设施。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在上方穿越排水管渠,垂直方向的偏转角度不宜超过 15°,且不得将动载直接传递到排水管渠上。

3.0.4 地面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施工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宜停放各种车辆和机械设备。

3.0.5 严禁向城镇排水设施倾倒餐厨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和腐蚀性、易凝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散发恶臭等可能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质,不得扫入树叶、杂草等地面垃圾。

3.0.6 建设工程排放施工污水和施工降水,建设单位应取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临时接入手续,按要求进行沉砂、消能等预处理后排放。

4 工程影响预评价

4.1 设施情况调查

4.1.1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调查周边排水设施的位置、走向、埋深、类别、运行负荷、使用年限、结构等级和变形控制要求等详细资料。

4.1.2 排水设施的类别,应根据规格、材质、接口和运行介质等,按表 4.1.2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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