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我部组织制定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cn/)“意见征求”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孔令雅、魏彦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645697、65645699
传真:(010)65645732
邮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3.《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电镀分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工业防腐蚀技术协会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附件 2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二、总体要求
重点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之后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开展重点排查,原则上每 2-5 年排查一次。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
的场所,或者新改扩建区域,应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重点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三、工作程序和要点
一般包括:确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档案建立与应用等。
(一)确定排查范围: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确定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即可能或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二)开展现场排查:土壤污染隐患取决于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的组合。针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排查土壤污染预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运行情况,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分析判断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时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并形成隐患排查台账。
(三)落实隐患整改:根据隐患排查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个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以及计划完成时间。整改方案应包括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整改方案。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形成隐患整改台账。
(四)档案建立与应用: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隐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导重点单位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点位布设等相关工作。
四、确定排查范围
(一)资料收集
重点收集企业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表 1 列举的资料清单),并梳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清单。
有毒有害物质指: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
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