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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91
核心提示: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征求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意见

日前,东莞发布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原《东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修订并形成《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09月14日—2020年9月25日

通信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体育路15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收)

电子邮箱:dgdaqike@163.com

附件: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及持续时间,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280号)、《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府办„2019‟6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与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镇街(园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等共同组成东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镇街(园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所辖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镇街(园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行动方案。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细化至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的应急操作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快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组长: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成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东莞海事局、市气象局、东莞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市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园区)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调整、解除应急响应的建议;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报组

预报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气象中心等技术支撑单位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为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专家会商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四)专家组

专家组由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五)督导组

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园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反馈有关情况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各镇街(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镇街(园区)政府应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三、预测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预报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全市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环境、气象部门结合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市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2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3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μg/m3将连续出现4天及以上。

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应提前2天(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预警通知。黄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应急镇街(园区)范围等内容,镇街(园区)政府接到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预警。

3.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报组应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调整为黄色预警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调整为橙色预警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调整为红色预警的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发布。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将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4.预警解除

当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预报组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预警的解除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及内容按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发布预警时,各相关单位和镇街(园区)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各自职责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三)响应措施当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时,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各镇街(园区)政府应在本预案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基础上,制定更具体、更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公众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有条件的尽量选择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排污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地严格执行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10%;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按照《广东省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清单》,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C级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且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等低效治理技术的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省、市VOCs重点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对货车、渣土车等车辆实施临时扩大范围的限时、限区域通行措施;开展临时交通管制引导过境重型柴油货车避开主城区行驶。②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开展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③加强全市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工程,城市主城区原则上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渣土外运。②加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③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保持重点区域道路湿润。

其他措施:

①加大对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露天焚烧监督巡查力度。②强化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

③特殊时期(春节、大型活动等)根据情况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减少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私家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排污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工业减排措施:

①对于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减排,对水泥、钢铁、陶瓷、砖瓦、有色等涉工业炉窑重点行业B级和C级工业炉窑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有计划地实施生产调整,优先停产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相关企业,减少大宗物料运输量,加强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②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对包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电子元件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优先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涂料、油墨、胶粘剂制造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

③制药、农药等不能立即停产的化工企业提前调整发酵罐、反应罐、提取罐等生产设备的投用比例,降低生产负荷。

④加强对城市建成区重点污染排放源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监管,严格落实减排管控措施,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渣土车等限行区域,优化调控过境重型货运车辆穿城路线。

②对大型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柴油货车进行运营调控,保留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货物运输。

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港口、物流集散地车辆暂停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除外)。

④加强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

⑤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

③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城市主干道、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力度,适时增加湿法作业频次和吸扫作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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