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发布《日照市建筑工程扬尘治理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日照市建筑工程扬尘治理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日照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日照市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扬尘治理量化考核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扬尘治理量化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考核组,每月组织一次考核;
2.随机抽取市直管区、各区县工程项目总数的20%进行考核;
3.考核组按照“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量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
4.评分(满分100)采用扣减分值的方法,扣减分值总和不得超过该检查项目的应得分值。当评分遇有缺项时,得分应按下式计算:A=B/C*100(A为遇有缺项时总得分值,B为实查项目的实得分值,C为实查项目的应得满分值);
5.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含)分至90分的为合格等次;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轻质仿真绿植围挡或未按规定设置环围挡喷雾装置的;
3.出场车辆未经冲洗上路的;
4.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使用未经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的运输单位及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上路的;
5.施工现场凌空抛掷垃圾、土石方钻孔、大理石切割等作业存在起尘情形的;
6.施工现场裸土覆盖或绿化面积低于80%的;
7.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系统的;
8.未按规定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监管系统的。
第五条 考核结束后,对下列内容分别进行排名、通报。
1.对所有考核的工程项目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通报;
2.市直管区及各区县考核的工程项目平均得分为相关部门最终得分,并根据最终得分进行排名、通报。
第六条 考核结束后,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1.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奖励房产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企业信用分2分、2分、1分;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并停工整顿(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分别扣减房产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企业信用分2分、2分、1分;
3.考核结果排名后十位的,作为下一轮考核“回头看”项目。如果下一轮考核结果仍排名后十位,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按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每月考核情况报市领导、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坚行动专班办公室,同时抄送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量化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