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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8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指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指导规范我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拟定了《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和《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邮箱turangchu@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9月29日。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加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力度,实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规范化,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范围,落实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2020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100%落实制度控制措施,2021年12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扩散趋势的地块全面启动工程控制相关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管控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规范指导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

(二)划定管控区域。地块信息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后三个月内,区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制度控制。

(三)实施风险管控。

1.实施制度控制。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区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制度控制方案,3个月内落实制度控制措施。

2.实施动态监测。区生态环境局完成制度控制备案后1个月内负责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空气等动态监测相关工作,并根据四个季度的动态监测结果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污染扩散;若存在污染扩散,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开展工程控制。

3.实施工程控制。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工程控制方案,6个月内落实工程控制措施。

四、任务安排

(一)针对我市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进度安排:

2020年10月底前,各区完成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制度控制方案备案;

2020年12月底前,各区全面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制度控制措施;

2021年12月底前,存在污染扩散的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全面启动工程控制相关工作。

(二)针对我市新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进度严格按照责任分工中的时间要求有序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年度监督性抽查工作,核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区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风险管控环境管理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严格按照技术指南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通过定期巡查等方式监督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风险管控措施规范、有效,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负责编制制度控制方案或工程控制方案,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措施,接受区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管理,按季度向区生态环境局上报措施落实情况。

(三)强化资金筹措。各方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大对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资金筹措模式,保障风险管控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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