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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47
核心提示: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贵州省全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开展矿业领域生态文明综合试验改革,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结合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矿区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统筹“山水田林湖草”系统治理,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开辟绿色矿山建设新途径。

坚持源头管控,协调发展。推进“多规融合”,统筹协调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矿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绿色矿山建设与绿色矿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坚持因企制宜,创新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特别是矿山企业的积极性,不断推进理念、技术、体制、机制、模式等全面创新,设备更新,开启绿色矿山建设新征程。

坚持转变方式,开放发展。围绕政府统筹、市场需求、社会诉求,拓展新领域,统筹兼顾矿产开发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动能。

坚持矿地和谐,共享发展。推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共同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与农村“三变”改革融合发展,促进矿地和谐,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扶贫新机制。

(三)总体目标。

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部门协同、四级联创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积极设立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到2020,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模式。到2025年,全面实行绿色勘查,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勘查、绿色矿山标准的主体逐步退出市场。

1.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绿色勘查,新建和技改扩能矿山全部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800个以上绿色矿山建设,选择6—8个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创建省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争取创建2—3个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逐步全面推进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县(市、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2.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成效明显。到2020年底前,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以上;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5%以上;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

3.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建立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研究制定我省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完善配套激励约束政策与措施,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绿色矿山规划体系。

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将全省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将800个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落实到市级矿产资源规划中(附件),合理调控资源开发总量,制定资源开发上限和开发强度,严格落实分区管理,统筹安排矿业活动,合理设置矿业权,从源头控制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立绿色矿山标准体系。

国家级绿色矿山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化工、地热等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明确矿区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山企业形象等省级绿色矿山指标。制定绿色勘查标准,提出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三)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各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发挥绿色勘查示范作用,新立地质勘查项目应按要求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绿色勘查,鼓励和支持探矿权人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逐步形成绿色勘查技术体系。探索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评估制度,加强地勘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四)全面推进新建(改扩建)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从2018年开始,新设采矿权、技改扩能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并在矿山筹建过程中同步建设,在正式投产时应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矿山“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排放达标。要严格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

(五)积极推进生产(建设)矿山达标建设。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三率”和“三废”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绿色高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2020年底前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应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2020年底后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100%,并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六)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先期选择6—8个市县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探索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统筹等重点问题,推进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制度体系,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政策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力争建成2—3个国家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新经验,在此基础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经验,推进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县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七)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

牢固树立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资源开发观,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基本要求,转变过度消耗资源、低效利用资源、牺牲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方式。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坚持去产能与矿山企业兼并重组、调结构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的新途径,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2018年7月底前,各市(州)要完成辖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大力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对“三废”要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水耗,着力打造“矿业+”绿色产业链,推动“探、采、选、冶、加”五位一体,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再生的循环生产方式,形成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基地化绿色发展的矿业产业体系,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实现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八)推动矿地共建和谐共享。

完善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和矿区群众利益,使政府、企业、矿区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收益和发展成果,促进矿地良性互动。探索绿色矿山共建、责任共担、环境共保、收益共享新机制,共建绿色和谐矿山。按照“开发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地和谐、绿色发展”的要求,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与农村“三变”改革融合,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山及周边人居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山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将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矿区群众的脱贫愿望相结合,鼓励采取与村集体组织共建高效农业产业、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模式,支持矿山所在地乡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助推脱贫攻坚。

(九)加快建设“智慧矿山+”绿色矿山平台体系。

加快贵州省智慧矿山业态项目建设,建立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专栏、绿色矿山评价体系和绿色矿山建设服务体系,建立数据填报、更新及动态交换机制,建设矿山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系统,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管理体系化、动态化、智能化、档案化。

(十)构建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

建立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制,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引导矿山企业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矿地和谐,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等工作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协会引领的行业自我约束机制。

(十一)制定绿色矿山达标验收管理办法。

明确创建、认定、监管工作程序及要求,明确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矿地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达标验收要求,实现绿色矿山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优先向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投放矿业权,优先安排其探转采;可以协议有偿方式给大中型绿色矿山配置深部资源。

(二)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

市、县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将绿色矿山矿区内分散居住的居民搬迁集中居住,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享受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依法补划。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土地复垦、综合整治等中央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实施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复绿及历史遗留损毁矿区土地复垦等,并建立奖励制度,对优秀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符合政策要求下,允许绿色矿山矿业权出让收益优先分期支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对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提供支撑。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五)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省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家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山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强化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省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市、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州)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剔除,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落实。建立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市、县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上下联动、层层落实、密切配合、履职担当,抓紧制定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工作方案,细化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实施步骤、组织保障、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扎实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及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制定相关标准,确定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清单,明确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构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落实,督促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负责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考核办法,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编制好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从矿区环境、开发方式、资源利用、企业形象、社区和谐及规范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和措施等,安排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争做绿色矿山建设的标杆和典范。

(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绿色矿山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宣传推广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要求,团结矿山企业,扩大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绿色矿山公约》和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和促进绿色矿山建设。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向纵深发展。

附件:贵州省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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