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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860
核心提示: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和总和执法局发布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广东省汕头市城市管理和总和执法局发布了《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我市中心城区自20161月1日起实行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标准,为规范收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城管局、环卫局联合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汕市财教〔2015〕270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须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并颁布实行。我局现已修订完成《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请社会公众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合法性以及涉及公平竞争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于2020年10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或提交:

1、邮寄至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建设大楼806室(邮编:515041)

2、传真:0754-88522311

3、电子邮箱:stcgfzk@163.com

4、联系电话:0754-88525598

附件:《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 “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属下的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中心(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 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取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资金的使 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市政府批准 的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范围:

(一)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设施等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和维护;

(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三)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等环节的相关费用;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五)经上级批准使用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由汕头市环境 卫生事务中心编列纳入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计划。具体安排原 则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部分)收入安排用于 市级环卫事业发展及业务运转和设施设备维护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部分)收入按汕头 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或其他供水单位收费系统缴费户数数 据统筹安排给金平、龙湖、濠江区专项用于各区辖区范围内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和内街小巷卫生保洁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代收部分,由该公司按市政府有关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三票合一”的决定统一印制并使用专用收费票据, 其他收费方式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第七条 代收工作业务经费确定原则:

(一)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按汕头市粤海水务有限 公司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2.5%向其支付代收工作业 务经费(其中:代收手续费 1%,设备维护费 1.5%),经 费纳入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年度部门预算,每半年向代 收单位支付一次。

(二)二次供水物业管理小区和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 居(社区),可按经收费单位核定的小区或村居(社区)居 民、商户应收费总额,在缴纳水费时一并通过汕头市粤海水3 务有限公司收费系统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收费额可按 20%作为代缴单位的代缴工作业务经费。

(三)收费单位委托新溪街道、新海街道、外砂街道、 龙华街道的供水企业负责代收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 的,可按20%的收费额作为代收单位的代收工作业务经费。

第八条 对符合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实行“先 收后返”,经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凭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 核发的有效证件办理减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后,由代收 单位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给缴费对象。代收单位每年应将减免收对象基本资料及返拨情况报 送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代收单位每月应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应缴金额上缴市财政,并逐月向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卫生 事务中心报送收费情况报告。 代收单位不得瞒报、漏收、截留、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 金的核算、使用管理,并分别于每年 1 月和 7 月份将半年的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汕头市环境 卫生事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原《关于印发<汕头市财政局 汕 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财教[2015]27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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