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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928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1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协作单位)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具备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分析方法标准项目协作单位不能作为该方法的验证单位。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六)正在承担10项以上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的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及正在承担2项以上标准项目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七)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3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项目。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0年10月9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将其电子件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和能力附表的扫描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发送至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我部委托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汇报材料须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内容。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李旭华、段慧玲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50911177,(010)84934069

邮箱:lixh@craes.org.cn

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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