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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严格铸造产能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为推动河北省铸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

为推动河北省铸造行业向高端、智能、绿色方向转型升级发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将铸造产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河北省境内所有铸造生产企业、车间(不含铸造用生铁高炉企业生铁产能)。其中,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定州、辛集市以及雄安新区为重点区域,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为非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禁止新增铸造产能,执行产能置换方案并逐级审核公示公告;非重点区域不限制新增铸造产能,但当地政府要从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通盘慎重决策,并逐级审核公示公告。(见附件1)

二、生产经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备案手续;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手续;取得国土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应提供不少于10年以上租赁合同(含连续续订合同);符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地方发展规划要求,不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一类区)生产,鼓励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实现规模化生产经营。

3.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见附件2、3)。

三、现有产能统计核实认定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车间产能统计核实认定上报工作(不含铸造用生铁高炉企业生铁产能)。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每个企业的实际产能统计核实认定上报工作,并对每个企业的工艺装备水平进行A级(国家级先进水平)、B级(国内领先水平)和C级的初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铸造行业专家(正高级3名以上)对各市产能和工艺装备水平A、B级企业进行审核查验(见附件4、5、6、7)。企业备案期2年内未开工建设且延续期1年内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产能核定为无效产能。

四、可置换产能核定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可用于置换的产能核定工作(不含铸造用生铁高炉企业生铁产能)。可置换产能必须为现有产能统计核实中按核定标准确认的合法合规的产能。核定标准如下:

1.项目已备案且营业、土地(租赁土地应提供不少于10年以上租赁合同(含连续续订合同))、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手续齐全,备案与实际产能一致的,核定为可置换产能。

2.对已完成项目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在建项目,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印发(2019年7月2日)之前备案的,按备案文件核定为可置换产能。

3.对备案期时限(3年)已过且已建成的“批小建大”项目,按备案产能核定为可置换产能;对备案期时限(3年)已过且已建成的“批大建小”项目,按实际产能核定为可置换产能;对备案期时限(3年)未过且部分建成的项目,按备案产能核定为可置换产能。

4.对以件、套等为单位需要转换为以吨为单位的可置换产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组织铸造行业专家3人以上(含正高级1名以上)现场核定。

5.自2018年1月1日后停产的企业产能,参照上述条款予以核定为可置换产能。因保护水源地、退城搬迁、城市建设等特殊原因且有政府批文的停产企业,不受此时间限制核定为可置换产能。

6.涉及其它特殊情况且理由依据充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组织铸造行业专家3人以上(含正高级1人以上),现场核定为可置换产能。

五、产能置换程序方法

1.重点和非重点区域内企业在现址进行技术改造的(不更换熔炼炉、不新增产能生产线),必须将技改方案(见附件8、9,纸质一式3份,电子版1份)报送县(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后,将技改方案(附本级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意见)报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并公示(在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2.重点区域内新建铸造企业、改造升级(含更换熔炼炉但不新增产能、新增产能生产线)、异地搬迁、兼并重组必须是高端或精密铸造项目(见附件10,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一类鼓励类),且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减量比例由企业自定)。企业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等(见附件11、12、13,纸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由县(市、区)级、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审核后(附同级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的征求意见)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初审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置换设备进行现场核实,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公示(在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3.非重点区域内新建铸造企业、改造升级(含更换熔炼炉但不新增产能、新增产能生产线)、异地搬迁、兼并重组等可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原则上是高端或精密铸造项目,参照上述程序逐级审核公示公告。

4.在河北省重点区域内铸造产能总量不减的情况下,不接受省外和省内非重点区域铸造产能进入,重点区域内产能置换可跨市、县转移,置换的产能原则上一次转移。鼓励河北省内铸造企业向省外发展,向环境承载能力强的非重点区域转移。外迁到省外的企业所腾出的产能可作为当地铸造行业发展的基数予以保留。对国防重大技术装备建设项目急需的铸造产能优先支持协调。

5.鼓励企业实施技改减量增效,鼓励现有铸造用生铁高炉企业直接利用高炉铁液生产铸铁件的短流程熔化工艺与装备,鼓励铝合金集中熔炼短流程铸造工艺与装备,鼓励各市推动现有企业向高端或精密铸造方向实施兼并重组建设绿色铸造产业园,鼓励各市以县级为单位开展区域产能精确评估工作。

6.企业新建、改造升级、异地搬迁(省内)、兼并重组的铸造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企业在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六、审核监管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铸造产能统计审核认定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区铸造产能进行统计核实,由2个部门联合上报的产能清单,附铸造相关行业正高级三名以上专家出具的核定意见(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年度更新并公告本省合法合规的铸造企业产能清单,不合法合规的企业产能整改合规后方可予以公告,并据此坚决依法依规从严审核项目技改方案或产能置换方案。各市需每年12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12月份主营收入可预估)统一汇总后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见附件14)。

2.项目业主报送的拟建项目方案,均须有铸造相关行业高级专家3名以上(含1名大气污染防治环保专家)出具的核定意见,县(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人也要参与核定并签字。各级主管部门坚持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细致甄别方案,特别是所用产能指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溯清产能指标源头,对不符合规定或有疑问但未核清的方案一律不予公示。

3.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方案公告后,要按职责权限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面跟踪新建或技改项目动态,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特别是县级审批备案部门要对当地新建或技改项目负主要监管责任,省、市有关部门随机进行检查。新项目建成试生产前,督促有关企业按承诺关停、拆除和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并向社会公告(含已经提前关停退出),督促公布并组织查验新建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见附件15),一旦发现存在“批小建大”的失信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铸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监督问责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要从严查处,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对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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