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发布《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防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照国内外环境监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目的与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档案管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等。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
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HJ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25.4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8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DB44/2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T27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814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T753广东省地方标准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3.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指建设用地已经过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需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项目,也指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不包含风险管控。
3.4原位修复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异位修复
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地块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3.6土壤污染修复工程
环境监理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地块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3.7环境监理单位
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承担环境监理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4工作目的与原则
4.1工作目的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实现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过程中二次污染的控制。
4.2工作原则
4.3公正性原则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等相关文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客观、公正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关工作。
4.4针对性原则
根据污染地块特点和修复工艺,重点针对土壤污染修复期间的二次污染防治要求,开展监督和管理。
4.5适时性原则
鉴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土壤污染修复方案的变更,因此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方案与工作内容。
5工作程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见图1。
6工作方法
6.1核查
依照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各个阶段及二次污染防治等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6.2巡视
环境监理单位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行视察活动。
6.3旁站
环境监理单位对修复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监督活动。
6.4环境监理会议
环境监理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技术交底会、环境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和现场协调会等。会议由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环境监理人员主持,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相关单位派员参加。会议记录重点记录参会单位和人员、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协商一致的意见及其它相关要求等。
6.5环境监测
为掌握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情况,环境监理单位使用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器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环境监测,辅助环境监理工作。6.6记录包括环境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等,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影像等。
6.7环境监理日志
环境监理人员针对每日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概况进行记录,形成环境监理日志,重点记录工程现场进展状况、污染土壤清挖量、运输量和修复量、二次污染防治状况、往来信息、环境事故、存在问题及相应处理措施等工作情况。
6.8文件
环境监理单位采用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以及复工指令单等文件形式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相关文件格式可参照附1。
6.9跟踪检查
环境监理单位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的过程。
7工作内容
7.1环境监理准备
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委托后,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准备,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参加技术交底会议等。
7.1.1设施设备准备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修复工程类型、规模和二次污染防治要求配置监理设施设备,包括开展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以及满足项目需求的常规设备和工具。
7.1.2人员准备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修复工程需求配置环境监理人员,包括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环境监理人员,并明确各环境监理人员职责。
(1)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职责1)确定环境监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指导环境监理人员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监理工作承担总体责任;
2)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编制环境监理方案,签发修复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文件;
3)建议和处理与环境保护相关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4)检查环境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2)其他环境监理人员职责1)参与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及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填写环境监理日志。
7.1.3收集相关资料
环境监理单位收集资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相关的技术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等技术文件;
(2)地块及周边环境资料;
(3)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1.4现场踏勘
环境监理单位对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现场踏勘。重点关注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可能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影响的环境敏感区域,如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农产品基地及其它公共场所等;地块内实施条件是否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和修复方案中所述情况一致,若发现存在污染土壤被扰动且影响地块水文地质条件或导致污染物发生迁移等情形,按照涉及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主体工程的重大变更进行处理。
7.2参加修复工程技术交底会
环境监理单位参加由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组织的关于修复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的技术交底会。环境监理单位审核修复方案是否满足二次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如不满足要求,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建议修复方案重新备案。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参会各单位签字确认。
7.3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相关技术规范和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方案中包括项目背景情况、工程概况、工作依据、目标、程序、内容(包括监理要点)、方法、制度、组织机构及职责等内容,环境监理方案由环境监理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环境监理方案的编制大纲可参照附2。7.4土壤污染修复主体工程环境监理主体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要点根据工程采用的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进行确定,环境监理工作要点可参见附3。
7.4.1确认工程开工
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填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环境监理单位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审核,开工条件如下:
(1)修复方案已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并完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前期工作;
(2)工程现场二次污染防治准备工作已完成。
7.4.2检查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区域的现场放样范围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修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机构提供的资料,按照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检查施工单位的现场放样范围是否符合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要求。
7.4.3检查主体工程实施平面布置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修复方案检查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地块的平面布置。
7.4.4核查环境敏感区域与主体工程位置关系
环境监理单位应采用巡视的方法,核查项目修复区域与环境敏感区域位置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初步判断变化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7.4.5核查土壤和地下水分类暂存情况
环境监理单位采用巡视的方法,重点核查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分类暂存情况(如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修复方案要求。
7.4.6监督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的运输过程
环境监理单位采用巡视的方法,监督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的转移与运输(包括场内短驳、运输和外运等)过程,包括运输车辆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转移与运输路线,运输车次和运输量等,重点检查每一车次(或其它交通工具或运输机械)的装运介质、类型以及装卸点位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污染土壤外运过程采用联单方式进行管理,联单包括污染土壤运输量、出场时间、接收时间、运输车辆信息等,并由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等进行签字确认。
7.4.7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的环境监理工作
若污染土壤或地下水确需转移至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进行修复,环境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原污染地块内作业和运输过程中二次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理,并重点关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清挖、暂存、运输和预处理等过程。
7.4.8监督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后地下水去向
环境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修复后地下水去向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修复方案的要求。涉及到地下水外排时,重点检查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对排放地下水的达标情况进行取样监测等。
7.5二次污染的环境监测
环境监理单位对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及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7.5.1大气环境监测
(1)监测项目大气环境监测内容一般包括污染土壤清挖、运输、暂存、修复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大9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和修复设施(车间)污染物集中排放等。结合现有标准检测方法,大气监测包括TSP(总悬浮颗粒物)和地块特征污染物等指标,必要时加测恶臭和有毒有害中间产物。
(2)监测点位和频次一般根据修复工程功能区域规划及工程进度,在地块边界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在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点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在有废气集中收集处理的设施设置固定源废气监测点。监测频次依据工程进度和当年的天气情况而定,至少在在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完成后各监测1次,施工期无组织排放和固定源排放原则上至少每月1次,施工期不少于2次。鼓励采用智能化在线监测手段。
(3)评价标准敏感点大气环境评价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固定源和无组织大气环境可依据DB44/27第二时段的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评价,恶臭评价执行GB14554。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可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