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发布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预案体系 4
1.5 工作原则 5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 市指挥部职责 6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6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7
2.4 应急工作组职责 7
3.监测和预报 8
4.预警与响应 8
4.1 预警分级 8
4.2 预警启动 9
4.3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0
4.4 区域应急联动 10
4.5 应急响应 11
4.6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15
4.7 总结评估 15
5.信息公开 15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16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16
6.监督检查与奖惩 16
6.1 应急监督检查与奖惩 16
6.2 公众监督 17
7.应急保障 17
7.1 组织保障 17
7.2 制度保障 17
7.3 经费保障 17
7.4 物资保障 18
7.5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18
7.6 咨询与技术保障 18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18
7.8 医疗卫生保障 19
8.预案管理 19
8.1 预(方)案修订及报备 19
8.2 预(方)案宣传 19
8.3 预案培训 20
8.4 预(方)案演练 20
9.附则 20
10.附录 2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沙尘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分别任第一、第二指挥长,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气象局、市司法局、西安城投集团、西安轨道交通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委办公室,由市生态委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生态委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市级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考执行。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 应急工作组职责
2.4.1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2 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与市气象局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4.3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与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
2.4.4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3.监测和预报
预报预警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密切跟踪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日常时期(4月1日—10月31日),预报预警组每周五上午12时前,完成未来1周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会商预测;重点时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预报预警组每日9时和16时,对未来7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2次会商预测;特殊时期(重污染天气期间),预报预警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并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开展会商,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4.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如有必要,可提高一个级别发布预警)。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可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4.3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迅速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可能连续发生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我市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关中地区其他市(区)。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指挥部第二指挥长批准。
4.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市实际空气污染程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空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等级,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备,同时直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