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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842
核心提示: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顺利完成国家、自治区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顺利完成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相关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减排方案、操作方案或应急减排工作手册等。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市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新闻传媒中心、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县区政府等其他生态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1)负责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2)下达发布或修订本预案的决定;(3)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命令,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工作方案;(4)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预警发布和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部署应急响应措施,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应对工作;(5)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督促并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工作;(6)指挥、协调区域应急联动,协同各级检查组,检查区县级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相关单位实施方案的编制及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应对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逐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I、II、III三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预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副组长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新闻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信息发布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建议;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24小时、48小时、96小时预报或未来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3)应急响应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副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健康委、教体局、住建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实施临时限制、禁止建筑工地施工、实施不间断道路洒水、治沙防尘等各项应急措施。

(4)污染源监察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副组长单位: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组织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的临时减产、限产情况进行督查,对应临时限制、停止施工的工地进行督察,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明火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气象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新闻传媒中心等。

主要职责: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防护知识,宣传重污染天气成因、危害及“健康防护指引”常识。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下提倡公众采取低碳、低耗能生活方式和“建议性措施”,杜绝各类露天明火焚烧等行为。负责响应措施的宣传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6)专家咨询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为预警预报、响应措施、总结评估、应急减排项目和“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具体实施等阶段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2-201290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储备物资、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接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污染天气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

2.3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定期修订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地消除重污染天气影响和危害。

3 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微博、微信等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值或二氧化硫浓度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区域应急联动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自治区、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1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

接到自治区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或以我市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4.2.区域应急联动流程。

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果断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4.3.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应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县(区)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建立统一监测、统一预警、统一防治的联防联控体系,实行限排、限产、停产、交通管制等应急减排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系统控制、污染源综合治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区域大气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环保会商、联合检查、预警应急等合作机制。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培训和医疗物资储备工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⑤提高外输电比例和天然气供应。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的相关企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各县(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②公安部门做好城市主干路范围内运输车辆限行工作。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③住建、交通、综合执法、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施工场地和相关企业的管控。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移动道路机械(清洁能源除外);督导城市主干路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④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⑤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5.3.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机构接诊能力和诊疗服务能力。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②公安部门按照政府公告要求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做好限行区域内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同时实施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③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④住建、工信等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5.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力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资源,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②公安部门按照政府公告要求实施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5.4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

各县(区)政府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所辖行政区域内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5企业操作方案编制

各县(区)政府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5.6响应措施的监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30前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7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6月30日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7 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责任追究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7.5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一般工业企业分批停产和扬尘源停工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责任单位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应急措施项目清单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2020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XX月XX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石嘴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5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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