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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07
核心提示: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省、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做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方法(试行)》,见附件)。请根据《评价方法(试行)》,组织开展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具体事项如下。

一、工作内容

组织各地根据《评价方法(试行)》,开展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评价。

二、工作要求

(一)202011月底前,根据2019年水质监测数据,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编制《XX市2019年度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

(二)2021年3月底前,选用2020年水质监测数据,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力状况评价,编制报告。

相关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三、成果应用

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作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的基础材料,根据不同承载状态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联系人:姜珊、信达

电话:(010)65645453、65645457

传真:(010)65645454

邮箱:liuyuguanli@mee.gov.cn

(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高红杰

电话:(010)84918164

邮箱:gaohj@craes.org

附件: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 (试行)

一、目的和意义

评价区域水环境承载力现状,判定水环境承载状态,识别水环境污染的重点区域和时段,为进一步加强区域水污染 防治工作、建立水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提供服务和指导。

二、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方法、基础数据获取及 成果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开展水环境承 载力评价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

(一)水环境承载力

指在一定时期内,区域水环境系统在满足水质目标要 求、保持可持续的自净能力和维持水生态健康的条件下,对区域人口、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支持能力。具有客观性、区域 性、阶段性、动态性及可调性等特征。

(二)水质时间达标率(A1)

反映评价区域内水质在时间尺度上的达标情况,是所有 断面(点位)水质时间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断面(点位)水质时间达标率指在一年内不同时期水质达标次数占总监 测次数的百分比。

(三)水质空间达标率(A2)

反映评价区域内水质在空间尺度上的达标情况,指区域 内年度达标断面(点位)个数占断面(点位)总个数的百分 比。

(四)水环境承载力指数(Rc)

定量反映水环境承载力大小的数值,将评价指标代入水 环境承载力指数公式计算获得,无量纲。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17 号)

(四)《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 (试行)>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043 号)

(五)《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的若干意见》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七)《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的通知》(环办〔2011〕22 号)

(八)《关于印发<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51 号)

(九)《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

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 号)

(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的函》(自然资办 函〔2020〕127 号)

五、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计算

水环境承载力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水质时间达标率和水 质空间达标率两个评价指标,反映评价区域内水质在时间和空间尺度上的达标情况。水质达标情况参照《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 行)》(环办〔2011〕22 号)中的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参 评断面(点位)水质目标以评价年水质考核目标为准,其中, 国控断面(点位)水质目标以生态环境部与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评价年水质考 核目标为准,省控和市控断面(点位)水质目标以当地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评价年考核目标为准,其他未明确规 定的断面(点位)水质目标参照受其影响最近的国控、省控 或市控断面(点位)水质目标执行。

1.水质时间达标率(A1)

1.png

式中,n 为区域内断面(点位)个数;Ci 是指第 i 个断 面(点位)水质时间达标率。3

2.水质空间达标率(A2) 

式中,达标断面(点位)指一年内不同时期水质监测数 据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目标值的断面(点位),否则为不达 标断面(点位)。

(二)承载力指数计算

2.png

式中,Rc是水环境承载力指数;A1是水质时间达标率; A2是水质空间达标率。

(三)承载状态判定

水环境承载力指数越大,表明区域水环境系统对社会经 济系统支持能力越强。根据评价区域水环境承载力指数大 小,将评价结果划分为超载、临界超载、未超载三种类型。 当 Rc<70%时,判定该区域为超载状态;当 70%≤Rc<90%时, 判定该区域为临界超载状态;当 Rc≥90%时,判定该区域为 未超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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