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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745
核心提示:日前,广州发布《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全文如下: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

日前,广州发布《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全文如下:

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生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或需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的大气污染现象。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市级相关部门督导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及时预警,快速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工作,及时预警,快速响应。

(3)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市区两级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4)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港务局、林业园林局、气象局、广州海事局、广州供电局、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专家咨询组由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气象、卫生健康等方面专家组成,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

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方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2.2 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单位和各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市政府向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协调周边地区政府实施污染协同控制。

(4)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

(2)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建议,并报市政府决定。

(3)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经市政府批准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等信息。

(4)负责组织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5)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方案。

(6)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专项方案的制定情况、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各区、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7)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3 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协调媒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报和信息发布;负责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定期公布;督促各区组织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3)市教育局: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及时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当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时,中小学、幼儿园应停止组织室外集体活动。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应急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5)市公安局: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负责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技工院校及时接收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当重污染天气达到黄色及以上预警时,技工院校应停止组织室外集体活动。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工程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房屋建筑工地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公共交通运力调度组织,提高公共交通运能,做好公共交通应急疏运保障工作;督促公路客运站场、公交站场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负责督促交通建设工程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交通建设工地清单。

(9)市水务局:负责牵头督促水务建设工程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水务建设工程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减少露天焚烧现象。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定健康防护指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

(12)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做好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3)市国资委: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应急减排国有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14)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销售燃油、生物质成型燃料企业的检查,对产品质量违法企业依法处理。

(15)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

(16)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并组织、督促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落实;负责督促违建拆除工程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依法查处建筑工地扬尘、占道烧烤、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17)市港务局:负责督促干散货码头堆场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干散货码头堆场清单;督促具备岸电设施的码头为到港船舶提供岸电;督促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在严重污染情况下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

(18)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牵头督促园林绿化工程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动态更新应急减排园林绿化工程清单;负责协助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行管理措施。

(19)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择机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广州海事局:负责船舶使用燃油含硫量的监督检查;在严重污染情况下,配合开展港口船舶流量调控等相关工作。

(21)广州供电局: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生产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措施。

(22)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督促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23)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24)各区政府:负责参照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减排企业名单;组织区内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负责属地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组织各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工作。

3预测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1.1 监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2)市气象局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

(3)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实施资料共享。

3.1.2 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日常会商研判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发起应急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及时提出调整、解除预警的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与专家会商结果,对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及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空气质量指数等级和空气污染持续时间,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等。

当空气污染不断加重达到更严重级别时,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当空气污染已减轻或消除,报市政府同意后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

3.2.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改善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信息。

3.2.4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级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措施

3.3.1黄色预警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过气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3.3.2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成员单位及各区政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会同有关专家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预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环境空气重度或以上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强度,提出措施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务局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林业园林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市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等3个等级,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根据空气质量保障的需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健康防护措施。

4.2 应急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即时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报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广州市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应急响应情况,并提请协调相关城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

4.3 响应措施

(1)各区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重点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并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公示牌”。

(3)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4.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三排放阶段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强化对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高排放车辆的尾气排放路检和专项执法检查。

(2)强化企业排放控制。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责令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停止涉VOCs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开展工业聚集区周边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的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涉工业锅炉、炉窑重点排放企业以及VOCs 重点监管企业等应急监管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监测,确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监管。加强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运营,进行相应整改。

(4)强化工地污染控制。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急抢险工程、救灾、因施工工艺要求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混凝土搅拌、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增加1次。加强停止施工和洒水降尘执法检查。

(5)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在原来作业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洒水作业频次,采取措施确保重点监控道路路面保持微湿。加强工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卫生保洁力度。

(6)港口码头防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加强监管。

(7)禁燃。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8)禁烧。禁止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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