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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09
核心提示:晋江已正式印发《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下个月,凡在晋

晋江已正式印发《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下个月,凡在晋江市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规定明确,晋江市区6个街道的居民用户按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按1.4元/吨征收;重点建制镇(安海镇、金井镇、东石镇)居民用户按0.8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按1.2元/吨征收;其他镇按0.8元/吨征收。

规定同时明确了征收计量方式: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依法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的水表,按水表计量计征;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设施每天24小时满负荷运转的取水能力),确定每月收费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属居民自备井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规定明确,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镇(街道)、村(社区)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污泥处置费用及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

详情如下:

晋政办〔2020〕38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制定本征收管理规定。

一、征收对象

凡在晋江市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按照晋江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晋江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复函》(晋发改〔2016〕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市区6个街道的居民用户按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按1.4元/吨征收;重点建制镇(安海镇、金井镇、东石镇)居民用户按0.8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按1.2元/吨征收;其他镇按0.8元/吨征收。

三、征收计量方式

(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费,根据水表计量按用水量计征收费。

(二)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依法应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向水利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的水表,按水表计量计征;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指取水设施每天24小时满负荷运转的取水能力)确定每月收费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属居民自备井未安装计量水表的,按常住人口200L/日·人用水量计征。

(三)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所在镇(街道)和水利局提出实际排水量计量申请,并提供水量单位测试表和有资质单位核算的排水量额度或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报所在镇(街道)和水利局审核后,按排水量额度或在线监测到的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程序

(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水利局委托各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收后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污水处理费由水利局委托所在辖区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平开发区、泉州综合保税区或水务集团等相关部门按月征收,征收后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

五、减免条件和核定办法

(一)不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或配套管网未覆盖的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排放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应依法缴纳其他费用。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水利局提出减免,并提交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符合本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水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水利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

(三)依照本规定对需要作出减免决定的,水利局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在减免有效期内,水利局将对已办理减免手续的用户进行抽查。抽查不达标的,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认定排污不达标的,次月起全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直至整改验收完毕。整改验收合格后再次申请减免的,减免执行时间为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并被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起。连续两次抽检不达标的,自第二次抽检不达标的时间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减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申请。

六、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单位应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个月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至市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挤占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二)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计取。

(三)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度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如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的60%(青阳、梅岭、西园、罗山、灵源、新塘、陈埭、池店等镇街应达到70%),则按规定予以返还(详见《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并专款专用。

七、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

(一)镇(街道)、村(社区)污水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费用;

(二)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费用;

(三)污泥处置费用;

(四)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

八、违约责任

(一)对逾期一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经催收仍拒不交纳,水利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排水户拒不执行的,由水利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排水户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排水户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补缴污水处理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九、部门职责

(一)水利局是全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污水处理费支付的审核,依法实行城市污水入网监督许可管理,并对使用自备井及原水的排水户进行取水管理。

(二)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票据和资金管理,配合水利局对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具体工作。

(四)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污水排水户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水量及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管。

(六)各自来水公司受水利局委托负责代征污水处理费,并与水利局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协议。

十、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泉州综合保税区、水务集团应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协调和资金使用管理。

十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规定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镇(街道)级、村级污水管网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二、水利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泉州综合保税区和水务集团等单位,以及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违反规定减免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规定由晋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晋江市污水处理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提高相关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积极性,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污水处理费返还的计算基数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每年计划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暂按上一年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来水供水量为基数计算(详见附件),实际的返还金额以本年度征收额为基数进行返还。

二、污水处理费的返还标准

综合考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网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实际,将全市分为3个类型,在达到应征收污水处理费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同比例标准予以返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工作。

(一)返还10%:青阳街道、梅岭街道和罗山街道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10%予以返还,专项用于街道、村(社区)污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不得挪用。若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未达到应征收污水处理费的70%,则不予返还。

(二)返还15%:陈埭镇、池店镇、新塘街道、西园街道和灵源街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15%予以返还,专项用于镇(街道)、村(社区)污水管道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挪用。若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未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的70%,则不予返还。

(三)返还50%:除陈埭镇和池店镇外的各镇(经济开发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扣除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按50%予以返还,专项用于镇(经济开发区)、村(社区)污水管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挪用。若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未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的60%,则不予返还。

三、污水处理费的返还办法

(一)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5%计取,列入市水利局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预算,按照《晋江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代征手续费拨付给各代征单位。

(二)返还污水处理费

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列入市水利局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每年7月按照上半年实际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扣除代征费后),先行拨付30%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下一年度初按照上一年度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扣除代征费后)和本管理规定确定的返还标准进行核算,将剩余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拨付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如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未达到应收污水处理费目标,则不予返还,并在下一年度应返还的污水处理费中扣除先行拨付的30%污水处理费。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试行期1年。

五、本规定由晋江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2020年各镇(街道)计划征收污水处理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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