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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及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59
核心提示:日前,海南发布《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日前,海南发布《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海南省生态环境

关于印发《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

行动计划(2021-2023年)》《海南省2021年度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县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重点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推进环评、排污许可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形成监管合力。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进一步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与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做好沟通,形成合力,制定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我厅,确保不折不扣完成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

二、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在每项工作结束后,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报我厅。

附件:1.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2.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5日

(联系人:李振兴,联系电话:0898-65236072,邮箱:jdgli99@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一流营商环境动员大会精神,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的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和制止环评弄虚作假、抄袭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及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逾期未整改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审批、评估)单位、第三方编制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源头预防与过程监管能力,实现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的闭环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

检查对象:组织对全省二十五个重点园区及交通、电力、水利等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重点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及领域重点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审查意见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含行政审批局、重点园区管委会等)开展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工作。复核中,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全覆盖,对海口、三亚、洋浦范围内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对石化、化工、医药、农药、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海口、三亚负责检查辖区内各区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开展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检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抽查省本级和各市县审批的石化、化工、水利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中相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各自审批的其他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中相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性情况。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

检查对象:全省已发证(含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已登记排污单位。

检查内容: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是否存在“应发证未发证”“应登记未登记”类排污单位;检查已发证登记排污单位的管理类别准确性,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检查发证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中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原辅料填报真实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及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和准确性;检查已登记排污单位填报登记表的完整性。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已发证(含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已登记排污单位。

检查内容:重点抽查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含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改正规定的整改落实情况、执行报告上报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台账如实记录情况、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三、开展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优化调整建议及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中央环保督察相关要求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应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我厅将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质量检查应依托全省环评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措施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各要素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各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信息公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各市县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各市县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市县应高度重视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精心部署相关任务,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行动计划取得实效。各项工作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重点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环评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及证后执行、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坚持分类处理

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四)严格工作纪律

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发扬生态环保铁军精神,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附件2

海南省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

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重点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及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复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石化、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海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琼环评字〔2020〕9号)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与排污许可证后执行情况合并检查。

检查内容及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提供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石化、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上述类型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会同环评处负责抽查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石化、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各自审批的上述类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

对于已经开工建设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有关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检查时间:2021年10月底前完成2015年至今审批的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并汇总年度检查结果上报省厅。

(二)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及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核查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负责提供重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及审查意见,复核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负责组织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

检查时间: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十个重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2021年第二季度完成其他重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

检查对象。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常规审批的项目检查数量不低于10%,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检查全覆盖。对石化、化工、医药、水利水电、采掘、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较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被我省通报过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及分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含行政审批局)负责各自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自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抽查各市县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海口、三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抽查各区局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

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检查时间: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2020年第三、四季度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自查及抽查工作。自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动态开展上一季度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自查及抽查工作。

(四)建设(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登记的合法合规检查

检查对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办理排污登记排污单位的登记合法合规性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2020年已登记总数的10%。

检查内容及分工。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中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登记的合法合规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的违法行为,对疑似存在问题的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应会同综合执法局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纳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的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可不重复检查,其他登记类建设(排污)单位的检查工作应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及证后执行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已发证排污单位的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质量检查,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证后执行情况检查。重点、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发证质量检查全覆盖,重点管理证后执行情况检查全覆盖,简化管理证后执行情况检查至少50%。

检查内容及分工。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负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发证质量检查,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负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发证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会同环评处等业务处室负责省厅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证后执行情况抽查工作,各市县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负责各市县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执行情况抽查工作。

对于已发证的排污单位,同时需要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情况的,应合并检查,减少重复工作。

检查时间:纳入《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工作方案》的发证类建设(排污)单位可不重复检查,其他发证类建设(排污)单位的抽查工作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应指导各市县2020年底前汇总完成应开展质量检查、现场检查的重点园区、建设项目清单,并逐一分解至各月份,做好检查准备工作。

(二)各项工作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避免交叉执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2021年11月底之前完成工作,并由各市县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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