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山东省烟台市发布了《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如下: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飞
2020年10月27日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废弃物、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市区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全程分类、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中确
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督导辖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补偿处置成本的原则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