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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798
核心提示:近日,江西省工信厅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意见稿指出认定化

近日,江西省工信厅在官网发布了公开征求《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意见稿指出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8项基本条件,对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同时,每五组织一次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评价工作,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未取得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应发展化工产业,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其园内现有化工企业不得实施扩大产能或改变产品的改造。

江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全面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的通知》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油和化学工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和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

本办法所称的石油和化学工业范围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小类炼焦、2524小类煤制品制造、2530小类核燃料加工、2542小类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42小类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4小类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67小类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710小类中涉及医药中间体部分、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21小类塑料薄膜制造中涉及功能性膜材料部分。

第三条 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认定化工园区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设区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应符合国家、区域、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集约创新发展。化工园区按照产业链条布局专业特色发展,坚持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三)安全绿色发展。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四)设施服务共享。化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化工园区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指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工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

(二)园区内化工企业具备一定集聚规模。建成投产的化工生产企业10家以上,或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

(三)化工园区已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所属工业园区已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包含有化工产业内容),选址和产业发展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衔接。化工园区已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四)化工园区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化工园区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远离所在城市居住区,不处于城市居住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必须距离城市居住区及长江江西段、赣江、信江、修河、抚河、饶河、鄱阳湖岸线1km以上,化工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其他危化品生产和仓储企业、居民区等)符合安全、环保防护距离要求。化工园区或化工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

(六)化工园区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公共配套设施满足规划建设要求。按有关规定实行园区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殊园区除外);具备园区集中统一的化工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最低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园区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及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污口,化工园区环境质量达标,危废暂存设施按标准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能够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化工园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园区产品检测、危化品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七)化工园区内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应当装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或切断系统。

(八)化工园区应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化工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化工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和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化工园区范围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

(三)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四)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设区市政府化工园区认定申报材料后,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进行审查复核。其中,工信部门负责化工企业界定、化工产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设立、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应急部门负责安全和应急等相关内容审查。对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见附件一)进行打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通过核查的,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请省政府同意并公告,认定为可承载化工企业或化工项目入驻的化工园区。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化工园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已认定化工园区的评价工作,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化工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化工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未取得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应发展化工产业,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其园内现有化工企业不得实施扩大产能或改变产品的改造。相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妥善做好辖区内未认定化工园区及园内化工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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