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省物价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能交〔2007〕14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武湖地区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武湖街辖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启动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暂时按照0.8元/吨执行,以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征收方式
区人民政府是我区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区内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是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区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区水务、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征收计量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其中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是一并代征,用水量以水表数据为依据计量。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由区人民政府委托污水处理企业代征,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表计量征收;无表计量的必须装表计量;对拒不安装水表,故意水毁水表或倒拨水表,造成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24小时×30天,确定月用水量征收;无法安装水表又未使用水泵者,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定额标准110L/人日核定。
五、污水处理费开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城镇污水处理费。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等。逾期仍不缴纳的, 代征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城镇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征收单位所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七、本通告由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