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6日
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暂存、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积极推行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通过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净菜上市、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内容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积极推动餐厨垃圾收集、处置产业化发展,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餐厨垃圾科学化、规范化处理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细则。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并征求同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会同财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垃圾处理的补贴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交由获得经营许可的企业统一收运,并向同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垃圾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隔油池,查处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生猪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管理,查处未获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受理查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支持餐厨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在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工作前期,对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运维等方面予以补助,并加强资金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经营资质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情况纳入绿色饭店(餐饮企业)的等级评定。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市政污水管网监管,防止出现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证核发,定期向主管部门共享核准有关信息。
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分别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和处置服务活动。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每日工作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非餐厨垃圾混合。
(二)定点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不得裸露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按照与收运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运至固定设置点,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
(四)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直接投放、倒卖或偷运至畜禽养殖环节。有含油废水需要排放的,应在排放口设置隔油池,沉淀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
(二)在约定的时间内收运,并将收运的餐厨垃圾,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运送至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运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运单位名称、监督电话和相关标志标识。
(四)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设备、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处置场所设置贮存设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处置餐厨垃圾,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三)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四)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六)制定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暂存、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
(二)随意倾倒、抛撒。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四)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生猪。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需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协议期满需终止餐垃圾物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协议期未满,需终止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开展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含油水混合物)的收运、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