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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870
核心提示:日前,咸阳发布《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全文如下: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 总则 1.

日前,咸阳发布《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修订版)》。全文如下:

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8年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方案〉的函》(陕环大气函〔2018〕71号)、《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编制思路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本预案在《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68号)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本预案仅包含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体方针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则需每年更新。

1.5 预案体系及关系

本预案为《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方)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方)案共同组成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1.6.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反应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6.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成员单位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委网信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煤炭工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集中供热和燃气服务保障中心、国网咸阳供电公司、地电咸阳分公司。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铁腕治霾办,由市铁腕治霾办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本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监测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发布和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考执行。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提供技术指导。

2.5 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与相关技术单位共同组成监测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并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6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牵头,与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确保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处置情况。

2.7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 监测和预报

3.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3.2 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依托省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省气象局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3.3 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监测预报预警组每日对未来5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会商预测。

重污染天气期间,监测预报预警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随时开展会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咸阳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收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 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和二氧化硫(SO2)浓度(1小时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SO2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需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见附件3)。

4.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红色预警启动需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启动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当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参与24小时值守。

4.3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及潜势。

(1)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红色预警解除需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解除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区域应急联动

在接到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上级通报的区域预警等级,按照上级通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4.5 应急响应

4.5.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4.5.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5.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超过30秒时应熄火等待,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②交通运输部门适当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严格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各类施工单位要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2.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教育部门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及接诊情况,指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建议信息: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②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大限行车辆的管控力度,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严格按照《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行货运车辆禁行的通告》做好货运车辆管控工作;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全市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道路安全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并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并督导矿山、砂石场、白灰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污染监管力度,确保100%覆盖。

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并督导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5.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宣传部门通过媒体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教育部门通知并督导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卫生健康部门通知并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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