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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910
核心提示:日前,福建发布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全文如下: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1 总则 51.1编制目

日前,福建发布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修订)。全文如下:

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 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 5

1.3适用范围 5

1.4工作原则 6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6

2.1省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7

2.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职责 8

2.3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8

2.4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9

3 监测与预警 9

3.1监测预报 9

3.2预警分级 9

3.3预警发布 10

3.4预警变更 11

3.5预警解除 12

4 应急响应 12

4.1响应分级 12

4.2应急响应启动 13

4.3响应措施 14

4.4区域应急联动 19

4.5响应调整与终止 19

4.6总结评估 20

5工作保障 20

5.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20

5.2编制企业操作方案 20

5.3严格责任落实 21

5.4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21

5.5避免应急措施“一刀切” 22

6 附则 22

6.1预案管理 22

6.2实施时间 23

7 附件 23

7.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23

7.2预警信息发布范本 23

7.3预警信息解除范本 2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建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和《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设区城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污染天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为主,应急联动。省级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3)信息公开,社会参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各类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出行,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4)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建立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程度不同的响应措施,做到及时、快速和精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省政府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省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和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直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省级单位和部门为省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重污染天气应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3)组织编制、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定我省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督促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4)负责指挥协调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工作,督促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2.2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和省指挥部日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督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地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2)承担省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4)根据省指挥部授权,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教育;

(8)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2.4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主要涉及环境监测、天气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机动车、农业、卫生等相关专业人员,负责为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结合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建议。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密会商研判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共同参与会商。

3.2 预警分级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类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橙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红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各设区城市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门槛,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预警发布

3.3.1发布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本地区预警级别,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重污染天气突然发生,没有提前预警时,应及时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预测省内两个及以上设区城市同时出现或将出现符合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省级红色预警;当监测预测省内两个及以上设区城市同时出现或将出现符合橙色及以上预警条件时,启动省级橙色预警;当监测预测省内两个及以上设区城市同时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黄色预警条件时,启动省级黄色预警。

省级红色预警经省指挥部审核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发布后,有关设区城市应根据省级预警级别及时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

3.3.2发布机构及方式

省级预警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包括:

(1)由省委宣传部联系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

(2)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官方公众号发布;

(3)通过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布。

3.4预警变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加强对空气质量和天气变化趋势的跟踪、分析、研判,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降低预警级别的,应及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预警变更由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办事机构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设区城市变更预警应事先征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同意。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5预警解除

经预测、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改善至或已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及时提出预警解除的建议。预警解除经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由其办事机构组织发布。设区城市解除预警应事先征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同意。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4.2.1 省级响应要求

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相关规定和本预案分工,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各单位黄色预警期间保持备班备勤,重点岗位人员在岗值守;橙色预警期间加强在岗值守力量;红色预警期间全天值守。

(2)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

(3)启动Ⅰ级响应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报告落实情况。

(5)及时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效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省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需要开展应对工作。

4.2.2市、县响应要求

省级预警发布后,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设区城市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采取响应措施,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提请省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未达到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4.3响应措施

针对不同的首要污染物分类分级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污染物减排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措施。

4.3.1I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大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减少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禁止举办体育运动会。

⑤医疗机构加强相关疾病门(急)诊力量。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②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实际情况,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①纳入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

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市区主干道清洗、洒水作业频次。

③室外建筑工地采取停止喷涂粉刷、建筑拆除、土石方施工、渣土车运输等措施。

④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限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加强道路通行疏导,减少因机动车排队等候引起的排气污染。

4.3.2II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大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集体活动。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禁止举办体育运动会,缩减大型会展、文化活动规模,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⑤医疗机构加强相关疾病门(急)诊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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