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潍坊发布《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清单(2020年本)》。全文如下:
潍坊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清单(2020年本)
一、可能涉及生态安全、跨行政区域、需要进行统筹由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
(一)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省级下放权限的发电(除燃煤外)、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三)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2019年生态环境部下放的9类项目及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新建铸造企业项目、中心城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南区)新建商品混凝土企业项目。
(五)跨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包括海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下放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82号)确定的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及纳入“市县同权”的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1.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负责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综合保税区辖区内,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新建商品混凝土企业项目、新建铸造企业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局审批的项目除外)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下放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82号)确定的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可接受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潍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指派,承担省级下放和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
2.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负责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新建铸造企业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局审批的项目除外)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下放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82号)确定的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时,可接受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派,承担省级下放和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
3.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峡山分局负责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新建铸造企业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局审批的项目除外)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下放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82号)确定的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4.潍坊市生态环境局经济分局负责潍坊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新建商品混凝土企业项目、新建铸造企业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局审批的项目除外)以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下放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82号)确定的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