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生态环境发布关于广东准星检测有限公司监测弄虚作假等有关情况的通报。详情如下: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广东准星检测有限公司监测弄虚作假等有关情况的通报
11月24-27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准星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星检测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准星检测公司存在监测弄虚作假、违规分包检测业务、拒不配合接受调查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广东准星检测有限公司有关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被通报单位基本情况:广东准星检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境监测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25572791762,公司登记住所为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新沥路23号,法定代表人廖林荫。
(一)监测弄虚作假
准星检测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
ZX2005114101、ZX2005062103、ZX2005150302的检测报告显示,采样人员程某某、赖某某、蔡某某、梁某某于相同时段(2020年5月19日22:00-22:36)分别在三个不同地点的项目(雄川氢能科技(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佛山市昂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噪声检测,其中雄川氢能科技(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海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相距约45公里,车程约1小时。
准星检测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ZX9019192104、ZX9019192105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表显示,采样员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于相同时间段(2019年9月24日16:30-17:00)出现在两个不同地点的项目(佛山市南海区优新五金弹簧厂、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图晋五金制品厂)进行验收检测废气采样。
准星检测公司检测报告编号为ZX90370102、ZX902250104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显示,采样员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于相同时间段(2019年3月11日9:00-9:10、14:30-14:40及16:30-16:40;2019年3月12日9:00-9:10及14:30-14:40)出现在两个不同地点的项目(佛山市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津搅拌站、佛山市顺德区爱晖卫浴有限公司)进行验收检测废气采样或噪声检测,并于相同时间段(2019年3月11日10:33-10:36)使用相同编号(ZX079)的声级计设备出现在两个不同地点的项目(佛山市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津搅拌站、佛山市顺德区爱晖卫浴有限公司)进行验收噪声检测。佛山市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津搅拌站与佛山市顺德区爱晖卫浴有限公司相距约50公里,车程约1小时。
准星检测公司多份检测报告的原始记录显示存在同一时间段、同一批采样员、使用同一采样仪器出现在不同采样地点的情况。经调查,准星检测公司存在缩减采样点位、减少采样频次、压缩采样时间、虚构采样编号、伪造采样地点、修改采样仪器参数等行为,并伪造原始记录和实验分析数据。
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及第八项“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形”规定的情形,构成伪造监测数据。
(二)违规分包检测业务
准星检测公司将检测采样环节委托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展。张某某已于2020年9月从准星检测公司离职。张某某成立的佛山市南海区嘉志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李某、李某某两人是佛山市嘉志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某(2020年9月后)、李某、李某某三人非准星检测公司员工,但以准星检测公司名义从事采样工作,由准星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但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均未标注分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的规定。
(三)拒不配合接受调查
经调查,准星检测公司2018年-2020年在佛山区域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检测业务不低于83项。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执法人员于11月24日对准星检测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要求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经多次催促,至本通报发出前仍未能提供。
此外,在两市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准星检测公司采取拒不答复调查询问问题、拒不签名等方式拒不配合调查,阻扰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准星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4日 2020年12月24日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
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
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一、环境保护: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质监(市场监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四、刑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