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政策标准 » 正文

四川:《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721
核心提示:日前,四川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各市

日前,四川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和强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监督执法,探索建立以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为核心的“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自20211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在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四川6个省开展为期1年的火电、水泥、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

现将《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2名试点工作联络人。

联 系 人:省执法总队 李 涛、李伶曦

联系电话:028-80589136、80589118

电子邮箱:75960646@qq.com

四川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及电子督办基础上,对全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开展为期1年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配合生态环境部完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为重新评估三个行业达标排放情况提供数据支撑,探索建立“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

二、试点范围

全省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已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附件2)。

其中火电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企业,包括独立火力发电(供热)厂和企业自备火力发电(供热)厂(车间),不包括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企业;水泥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和参照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水泥企业;造纸行业排污单位指执行和参照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311)的直接排放造纸企业、执行《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或受纳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标准的间接排放造纸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排污单位自主标记,完善三个行业数据标记规则。

1.按照三个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全覆盖原则,明确参与试点的企业清单。

2.将关键工况参数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纳入联网。组织排污单位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参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作为反映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标记真实性的依据;将火电行业的锅炉蒸发量、燃气轮机功率,水泥行业的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等关键工况参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作为反映排污单位工况标记真实性的依据。

3.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标记规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生产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及时、如实标记,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掌握和分析三个行业排污单位在试点过程中有关自动监测数据标记情况,提出完善标记规则和标记软件的建议。

(二)开展全过程电子督办,推进电子督办制度不断完善。

1.在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基础上,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电子督办平台(以下简称督办平台),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向排污单位或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送“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全过程电子督办单。

2.督促指导排污单位根据电子督办信息及时核实并反馈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并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督办平台对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陈述、申辩和确认。

3.督促指导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电子督办信息及时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4.完善电子督办制度,督办过程全部信息在自动监控系统中留痕,实现闭环管理。

(三)提供三个行业监管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和达标排放评估的基础数据。

分析三个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情况,掌握排污单位非正常工况时段污染物排放特点,为生态环境部开展行业排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修订提供数据支撑。

(四)探索“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

1.省厅推动出台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试行规定,明确超标或超总量、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判定细则。

2.以自动监控为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手段,实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分析、监督落实,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精准执法、依法处罚;健全非现场监管执法机制,以信息化手段支撑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推动“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落地见效。

3.通过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制度,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主体责任,促进排污单位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自证守法、自觉守法。

四、实施步骤

(一)基础准备阶段(2021年1月10日前)。

1.确定试点企业名单。省厅统一组织各市(州)对辖区内三个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自动监测设备情况进行摸排,长期停产、关闭、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不纳入试点名单。

2.组织填报排查系统。2020年12月底前,省厅组织各市(州)在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查”模块,完成试点名单中企业的相关信息填报。

3.建立工作沟通渠道。2020年12月底前,省厅统一组织建立沟通答疑交流渠道,开展答疑、推送、传达、反馈等工作。

4.完成软件部署。2020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试点方案,在省厅统一部署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企业端和电子督办平台,开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业单位账号及权限。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发送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转发至省级监控平台。

5.开展培训指导。2020年12月底前,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参加生态环境部试点工作培训;生态环境部将录制有关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培训小视频,在企业环保云服务微信公众号公开,2021年1月10日前,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排污单位完成培训小视频学习,帮助试点单位掌握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

(二)试点启动阶段(2021年3月底前)。

1.开展试点前期调研。2021年1月底前,省厅组织三个行业协会、代表性企业、部分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采用座谈、现场走访和视频会议等多种方式,掌握地方、企业诉求和问题,提高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完成工况参数和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联网上传。2021年1月底前,省厅在三个行业各选1家试点企业,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运行状态,以及火电行业的锅炉蒸发量、燃气轮机功率,水泥行业的水泥窑窑尾烟室温度等关键工况参数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上传。

2021年3月底前,组织所有试点企业完成相关参数联网上传。

3.组织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抽查。2021年3月底前,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试点企业开展抽查,通过比对监测等方式,基本掌握试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4.推动排污单位试行自主标记。2021年1月底前,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级督办平台补充督办联系人信息,如有变动及时更新,确保准确发送和接收督办信息。

2021年2月底前,督促指导所有试点企业掌握并按照标记规则进行自主标记。

5、试行电子督办。2021年2月底前,选择一个市(州)试行电子督办,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嫌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试点运行阶段(2021年11月底前)。

1.启动电子督办。2021年4月1日起,全面运行电子督办(电子督办技术要求详见督办平台)。

2.试点过程集中培训。2021年4月底前,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参加省厅组织的集中培训,进一步掌握相关规则,同时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沟通,讨论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细则等相关事宜。

3.修改完善制度规范。2021年6月底前,省厅收集、整理各市(州)试点运行情况,向生态环境部提出对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电子督办制度和软件功能的修改建议。

4.出台数据应用规则。2021年6月底前,省厅根据试点运行情况,出台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试行规定,明确超标或超总量、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的判定细则。

5.组织调研评估。2021年9月底前,配合生态环境部,就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电子督办制度、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网上调查取证等工作,对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试点企业开展调研;组织对前期抽查自动监测设备的试点企业开展跟踪检查评估,提升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水平和数据质量。

(四)总结阶段(2021年12月底前)。

2021年11月20日前,各市(州)向省厅报送试点总结报告;2021年12月10日前,省厅向生态环境部报送试点总结报告;2021年12月底前,生态环境部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对下一步在全国范围推广三个行业试点做法提出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试点专项工作小组,厅领导刘华太总监任组长,执法总队、法规与标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生态环境监测处、环境信息中心、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负责人为组员。执法总队负责全省试点工作总体牵头和联络;环境信息中心负责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和软件系统部署、调试、运行;法标处负责与生态环境部法标司对接,为试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解读,对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查;监测处负责组织开展三个行业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省监测总站及驻市(州)站负责具体实施、提供技术支撑;水处、大气处提供政策指导和工作配合;省环科院提供试点技术支撑。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省级要求具体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沟通指导。

试点过程中省厅要加强与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的沟通协调,做好解释、说明和宣贯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碰头会,研究讨论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指导帮扶,充分收集、整理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排污单位反馈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研判、解决。同时,对排污单位漏标、错标和虚假标记等情况及时督促纠正,防范自动监测数据造假。

(三)加强工作调度。

各市(州)及时汇总、总结试点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每月5日前编制工作简报报送省厅。省厅收集、整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向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出提示信息,每月向生态环境部报送试点工作简报。

(四)提高执法效能。

要以本次试点为契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机制。依托现有自动监控系统,结合用电量、视频监控、关键参数监控等拓宽监管方式,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探索建立完备的“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及其标记、电子督办与反馈核实信息的闭环管理,排污单位的举证、申辩等信息、执法行为、环节、结果全过程网上留痕,创新使用电子罚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 最新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最新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cntfj.com

18264179969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