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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发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626
核心提示: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法规〔2019〕7号),以对现行《实施细则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法规〔2019〕7号),以对现行《实施细则》中表述不清晰、不透彻的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解读说明。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定义,在审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时,界定企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类型是前置条件。因此,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项目的定义,便于企业项目申报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明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相关要求。完善关于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

详情如下: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法规〔2019〕7号),结合一年来实施情况,经研究,修订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绿色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入库

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申请进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

申报单位通过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在线提交申报项目的入库登记材料。

(二)登记时间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在谋划至竣工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库申请登记入库。

(三)登记材料

1.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入库申请登记表(项目由来、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及提标改造情况、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建设前后治理和污染排放情况、绩效情况);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计划方案、设计方案(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污染物减半排放项目以及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可不提供)。

(四)登记审核

厦门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环科院”)负责项目入库登记的受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报单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2.申请入库登记的项目是否符合《办法》第二、五条规定;

3.项目所处阶段是否在谋划至竣工后3个月内;

4.项目登记材料是否完整。材料不完整的由市环科院退回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报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齐的材料,未补齐的不予登记入库;

5.市环科院每月开展一次项目入库审核,并做出准予登记入库、不予登记入库或补充材料的审核意见。

(五)项目库管理

1.申报单位申请补助期间,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录项目库变更登记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

2.入库登记时未竣工的项目,需在竣工当月登录项目库填报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受理部门及时跟进项目进展;

3.项目竣工后3个月仍未申请入库的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4.企业项目入库后2年内未能竣工的自动移出项目库,且不再接受入库申请。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其中,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指企业在达到“三同时”要求的情况下,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二次改造的项目。具体包括:

(1)根据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的项目,项目应在标准实施之日前完成竣工;

(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3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

(3)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

(4)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提标改造项目指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企业自“三同时”起执行的最严格排放标准的30%、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

2.必须已登记进入项目库;

3.必须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其中,污染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不得按污染因子分别独立申报,在提标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排放口原则上不再受理不同污染因子的提标改造项目。企业危险废物减量项目,不得按产生的危险废物因子减量项目分别独立申报;

4.企业申请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5年内接受补助总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企业申请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5年内接受补助总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须在每年12月、3月、7月通过产业扶持系统在线提交申请(12月申报的项目审核及资金划拨时间为次年)。

(三)申报材料

1.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项目和危险废物减量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投资支撑材料(项目实施依据、项目投资明细汇总表(包含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支出凭证复印件)。申报补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3)监测报告。项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1个月);在线监控设施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个月的在线监控日均值。

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企业应提供项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或连续三个月在线监控数据。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申请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必须至少有一次监督性监测数据。由申报单位向受理部门申请监督性监测,无法提供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危险废物减量项目除外;

(4)项目验收材料;

(5)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相比入库时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6) 危险废物减量项目还需提交申请项目竣工后三个月以上(含3个月)回收利用率的相关证明;

(7)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9)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10)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或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50%的项目,申请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还需提交申请项目的环境监理报告,无法提供的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建设单位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建设过程中的以下方面进行环境工程监理,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出具环境工程监理报告(项目建设的工程监理依建设部门的规定)。

①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②项目建设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③项目建设的进度跟踪;

④项目建设的绩效跟踪;

⑤项目建设的资金跟踪。

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对出具环境工程监理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估验收报告;

(3)省、市下发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文件;

(4)清洁生产审核咨询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

(5)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7)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8)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3.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建设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污染产生指标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项目提交清洁生产评估报告;

(3)废水排放量低于排放标准基准排水量50%的项目提供废水排放的流量监测数据、用水票据、生产情况说明(附产品产量报表等);

(4)监测报告。项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次以上的达标监测报告(含3次,相邻两次监测必须至少间隔1个月);

(5)项目验收材料;

(6)排污权交易凭证;

(7)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9)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10)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4.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项目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范围的说明和市级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名单;

(3)排污权交易凭证;

(4)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近24个月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行为,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明确的改正工作措施并已付诸实施且整改完成;

(6)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企业还需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5.政府项目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的依据;

(3)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与采购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最新的版本(加盖公章);

(4)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6.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供评审专家审阅),材料要求装订成册,有目录及页码(按顺序打码),装订整齐、结实耐用,并在书脊上标明项目名称(格式“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

(2)通过产业扶持系统在线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扫描件必须清晰,按目录项分成几个文件存储,文件命名规则“项目申报单位全称+项目名称+目录序号+目录名称”,目录序号采用两位数字表示;

(3)因软件系统问题无法在产业扶持系统如期在线提交材料的,可先行提交纸质材料,在线材料后补。

(四)申报受理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由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和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负责受理。

1.企业项目由各驻区局负责受理。

2.政府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受理。

三、项目审核

(一)申报审核

受理部门审核内容

1.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2.申报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项目库并竣工。

3.已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的企业是否已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在有效期内。

4.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项目和危险废物减量项目还需审核内容

(1)项目实施依据是否充分;

(2)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实施前是否达标,实施后是否实现提标改造;

(3)是否已通过验收;

(4)项目验收后是否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

(5)申报危险废物减量项目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是否超过30%;

(6)申请50%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或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是否超过50%。

5.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还需审核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时间;

(2)是否已通过评估验收;

6.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建设项目还需审核内容

(1)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项目是否通过审核和评估验收;

(2)项目是否完成验收;

(3)废水排放量是否低于排放标准基准排水量50%,或者直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低于排放标准50%且稳定达到3个月以上。

7.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还需对项目符合储备排污权优惠出让的条件进行审核。

8.政府项目还需对项目实施的依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核。

9.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受理单位退回申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报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需补齐的材料。超过5个工作日未补齐的受理单位予以退件。

申报材料完整的,受理单位需在企业正式提交申报材料的次月底前出具申报审核意见,并将项目资料及申报审核意见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进行审查,未通过申报审核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二)业务处室审查

1.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大气污染治理等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环境应急处负责;

(2)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水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

(3)土壤环境治理项目、危险废物减量等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处负责;

(4)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建设项目及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由市排污权中心负责;

(5)清洁生产审核、监测预警能力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处(生态环境监测处)负责;

(6)政府部门实施的大气、水、土壤环境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项目由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

2.业务处室审查重点

(1)资格审核。对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条件、范围等进行审核;

(2)绩效审核。对申报项目的污染治理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污染治理成效等进行审核;

(3)资金审核。对申报项目的投资构成是否符合补助项目范围进行审核。

3.业务处室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与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汇总备查。

(三)信用审核

1.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负责对申报单位自申请之日起前24个月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2.有以下3种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

(1)被政府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含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

(3)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且未采取《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改正举措的;

3.法规处在接到业务主管处室审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未通过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专家评审

1.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牵头负责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环科院负责执行。

专家由相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专业人员和会计、审计等财务专业人员组成,并根据专业分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类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和财务审计类专家(以下简称“财务专家”)。

2.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负责组织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和政府项目无需专家评审。

3.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根据拟评审项目类型,于评审日前3天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可相应增加专家的人数。

4.专家评审方式可采取现场评审、资料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地点为项目建设所在地,资料评审地点为市生态环境局,网络评审在产业扶持系统上进行。

5.评审方式采用现场评审、资料评审的,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负责组织,评审全过程由专家组主持。评审过程应有申报单位、受理部门、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和单位参加,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或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50%的项目申请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的还需环境监理单位参加。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加。

6.技术专家对申报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专业评审,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并签字。

(1)技术评审。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经济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进行评审;对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设计规模、处理能力与效率、环境监理报告等内容进行评审;

(2)绩效评审。对申报项目所产生的绩效进行评审,核算项目最终实际绩效。

7.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合同、票据、支付凭证、记账凭证、专项审计报告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评审,确定申报项目的最终实际投资额。

8.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当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7天。

9.评审专家应邀参加评审活动应取得合理的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和误餐费,列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位专家半天500元,一天800元计发。

(五)项目审定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以下公式计算出拟补助金额后,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扩大)会审定。

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项目和危险废物减量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安排金额=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补助标准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安排金额=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补助标准

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建设项目计划安排金额=购买排污权资金总额×50%

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计划安排金额=储备排污权出让优惠额度

政府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安排金额=项目投资额

四、专项资金预算和下达

(一)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纳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二)计划下达

1.通过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扩大会审定的企业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2.通过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扩大会审定的政府项目,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3.资金补助计划应当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7天。

(三)资金拨付

1.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2.政府项目可采用预拨付方式。需审核控制价的,应当在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前完成控制价审核。

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或已签订合同的,按招投标金额或合同金额一次性拨付;未完成招投标工作且未签订合同的,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资金补助计划安排金额的60%,完成招投标工作或签订合同后,第二次拨付剩余尾款。

未拨付到申报单位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年度决算时统一清理,不再另行发文清理。

3.政府项目预拨付资金纳入申报单位的部门专项经费管理。

4.多拨付到申报单位的资金,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发文收回,缴入国库。

5.拔款需提交材料

(1)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单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收款收据原件1份(加盖单位财务章);

(3)申请单位的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加盖单位财务章打印在A4纸上);

以上材料需同时登陆产业扶持系统提交一份拨款材料电子版。

6.下达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财务制度办理国库集中统一支付;拨各区政府的专项资金采取体制结算方式,由市财政办理资金拔付。

五、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监管

1.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补助资金相关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停止拨付尚未拨付的余款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两年内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纳入项目单位信用管理。

2.项目单位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若出现与产业扶持系统中的扫描件不一致的情况,以提交产业扶持系统的扫描件为准。申报单位必须承担纸质申报材料与扫描件不一致从而误导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3.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政府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时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变更。

项目确需做出重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变更申请,由项目归口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处室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扩大会研究,批准后才可变更。

4.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取消,或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原渠道缴回市财政局。

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技术路线重大调整、投资总额超30%、建设规模变化超30%。

6.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政府项目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退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1)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半年内未开工的;

(2)建设周期超过2年未完工且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

7.受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项目和政府项目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从申报项目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次年起往后2年为追踪问效期限。

追踪问效期限内每年一次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由受理部门执行,填写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资金主管处室。

8.追踪问效期内,受理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运行情况

未经批准,擅自停运一次的收回补助资金的50%,停运两次的收回全部的补助资金,并暂停申报单位申报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资格2年。

(2)项目绩效

消除申报单位生产波动造成的影响后,监督检查当年项目实际绩效与该项目专家评审时确定的绩效比值作为绩效完成比率,绩效完成比率大于100%(不含),不再追加补助资金;小于60%(不含)的全额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绩效完成比率在60%(含)至100%(含)之间的按绩效完成比率重新确定补助金额,收回项目多拨的补助资金,且收回的补助资金不再返还。

(3)项目达标排放情况

具备监测条件的项目,监督检查当年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数据数与所有监测数据数的比值作为超标比例,根据超标数据比例情况重新确定补助金额,收回项目多拨的补助资金,且收回的补助资金不再返还。

超标比率10%以下的不收回补助资金;10%(含)-50%(含)按超标比率收回补助资金;50%以上的收回全额补助资金。

监测数据按以下顺序选取:在线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数据。在线监控数据存疑时,以手工监测报告作为佐证依据。

9.专项资金全额补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六、附则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致。实施后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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