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2020年企业自愿申请关闭的安全生产条件差、资源枯竭、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含矿权)进行了审查,现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自愿申请关闭1处煤矿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请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关闭工作,10日内将煤矿关闭进度计划报送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公告关闭煤矿原则上2021年6月底前完成物理封闭。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督促关闭退出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关闭工作。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关闭时限、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门力量依法关闭、规范关闭,确保关闭过程的施工安全;制作并保留煤矿实施关闭前后及关闭过程中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制作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现状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确保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为今后核查、审计、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据。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督促指导,企业要按《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组织关闭,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16〕173号)相关要求及时整理完备相关资料。
四、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稳定;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包保责任人,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巡查,严防私挖盗采。
五、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及时撤销或注销煤矿相关证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煤矿企业做好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六、完成去产能煤矿经贵州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能源局)组织验收后按规定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