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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筛选确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三批)》(以下简称《名录》)。《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实施任何与风险管控或修复无关的项目,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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