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资讯 » 政策标准 » 正文

安徽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563
核心提示:1月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五部门联合印发《

1月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纵深推进行业整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循环利用,着力构建治理规范、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助力美好安徽建设。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各设区的市建筑垃圾管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淮北市、蚌埠市、淮南市持续巩固提高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成效,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施工管理,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推行装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装修等建设方式,从源头降低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要求,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二)推行分类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可按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和其它等四类对建筑垃圾进行划分,施工单位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装修装饰施工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分类处置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三)严格运输管控。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严肃查处未经核准的个人和企业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市场。规范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编号、标识、封闭运输的管理,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智慧化监管。加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按照当地交警、城市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建立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严禁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严肃查处乱堆、乱倒、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在城市道路上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四)加强设施建设。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运输半径、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规范作业管理,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已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或消纳企业不应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关闭的,要及时报告城市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五)强化资源利用。多措并举,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变废为宝。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建材,制定相关标准,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领域。积极推进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厂时应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六)开展存量治理。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行动计划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存量建筑垃圾堆放情况,建立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常态化监测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现有消纳场所的存量建筑垃圾,要有计划地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处理或用于其他资源化利用。对清理后尚剩余建筑垃圾残渣的堆放场地,要及时实施生态修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可明确城市管理(市容环卫)部门为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的牵头部门,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信、公安交警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协同推进机制。

(二)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处置。要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的扶持,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明确再生产品应用尽用的范围,在有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中,要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础知识,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综合运用现场查看、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各地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结果作为各地大气污染防治、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各地要将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建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地见效。

 
 
[ 最新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最新资讯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手机网站: m.cntfj.com

18264179969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

24小时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