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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19  浏览次数:472
核心提示: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和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有关要求,并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登记;未在信息平台登记的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其鉴别结论不作为环境管理相关依据。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确定是否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存在错评漏评或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特性判定结果存疑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和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与鉴别结果应用

(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信息平台登记拟委托开展或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对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完成评估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可向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结论。

(五)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鉴别结论作为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申请排污许可证等的依据,以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的依据,同时可以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依据。鉴别结论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应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成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

(二)生态环境部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平台。信息平台主要为企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免费的信息公开服务,不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鉴别报告等信息进行人工审核、修改等。相关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委托单位信息,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其人员信息,待—6—鉴别的固体废物、鉴别结果以及鉴别报告等情况,并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业绩、信用记录(包括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人员信用记录)、专业技术力量、鉴别成果及其质量等,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四)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对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结论有误及其他弄虚作假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信息平台公开。本通知不适用于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XX月XX日

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

第三条(工作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内容真实、结论准确。

二、鉴别单位基本要求

第四条(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能够对鉴别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应当与第三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专业技术能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化学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上全职人员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技术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第六条(分析测试能力)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分析测试能力,并可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报告;不具有上述能力和条件的,应委托具备上述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分析测试机构开展鉴别过程的分析测试工作,但委托机构数量不宜超过3家。

第七条(组织体系)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组织体系,包括管理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有效运行。具有危险废物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编制的质量。

第八条(工作场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第九条(信息登记)应在危险废物鉴别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并公布以下情况: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上述信息发生变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并进行自我声明(承诺)。

三、鉴别报告要求

第十条(基本要求)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附委托单位、鉴别单位、负责人员、编制人员信息,鉴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为确保鉴别工作有序进行,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之前可编制鉴别方案,如必要,可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鉴别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前言,包括委托方概况、鉴别目的、原则。

(二)鉴别对象及其产生概况,包括鉴别对象产生源的详细描述、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分析。

(三)固体废物属性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判断及依据;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类别的判断和依据。

(四)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识别和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筛选的判断和依据。

(五)鉴别工作过程。采样和检测过程描述。

(六)综合分析与鉴别结论。检测数据分析、检测结果判断和依据、鉴别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鉴别过程样品采集、包装、运输、保存、检测应遵从检验检测相关的质量管理要求,检测结果应出具中国计量认证(CMA)检测报告。鉴别报告应通过第七条所述危险废物鉴别质量控制体系审核。

第十三条(报告存档)鉴别单位应具有档案管理体系,并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并上传至信息平台。

四、附则

第十四条(规定解释)本管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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